GB 51009-2014 火炸藥生產廠房設計規(guī)范 (完整版)
1 總 則
1.0.1 為規(guī)范火炸藥生產廠房工程設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使工程達到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工業(yè)火炸藥生產廠房的新建、擴建和改建設計。
1.0.3 火炸藥生產廠房設計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 語
2.0.1 火藥 propellant
在適當的外界能量引燃下,能自身進行迅速而有規(guī)律的燃燒,同時生成大量高溫氣體的物質。本規(guī)范指的是工業(yè)火藥。
2.0.2 炸藥 explosive
在一定的外界能量作用下,能由其自身化學能快速反應發(fā)生爆炸,生成大量的熱和氣體產物的物質。本規(guī)范指的是工業(yè)炸藥。
2.0.3 危險品 hazardous articles
生產過程中的各種火藥、炸藥、氧化劑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燒和爆炸危險性的原材料。
2.0.4 危險等級 hazard class
依據危險品和生產工序發(fā)生爆炸或燃燒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劃分為不同危險的級別。
2.0.5 生產廠房 production building
從事生產,布置有工藝設備及生產設施的建筑物。包括為生產配套所需的暫存間和為本廠房生產人員服務的生活輔助間。
2.0.6 整體爆炸 mass explosion
整個危險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導致全部危險品的瞬間爆炸。
2.0.7 計算藥量 calculating quantity of explosive
能同時爆炸或燃燒的危險品藥量。
2.0.8 危險品生產間 hazardous articles production room
廠房內隔出來的從事危險品生產的房間。
2.0.9 設計藥量 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
室內危險品能同時爆炸的折合成TNT當量的最大藥量。用于設計抗爆間室、抗爆屏院和防護墻(板)。
2.0.10 衛(wèi)生特征分級 industrial hygiene classification
根據生產過程接觸的藥物經皮膚吸收或通過呼吸系統(tǒng)吸入體內引起中毒的危害程度而進行的分級,分為1、2、3三個級別。
2.0.11 防靜電地面 anti-electrostatic floor
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靜電荷,防止靜電荷積累所采用的地面。
2.0.12 輕質墻 light wall
用強度等級大于M5且容重小于或等于5kN/m3~6kN/m3的塊材砌筑的墻,或由其他類似材料構成的墻。
2.0.13 輕質易碎屋蓋 light fragile roof
由輕質易碎材料構成,當建筑物內部發(fā)生事故時,不僅具有泄壓作用,且破碎成小塊,減輕對外部影響的屋蓋。
屋面材料(不包括檁條、梁、屋架等)由輕質易碎材料構成的,其單位面積總重量不應大于1.5kN/m2。
2.0.14 抗爆門 blast resistant door
設置于抗爆間室或其他型間室抗爆結構墻上,具有抵抗爆炸空氣沖擊波整體作用和破片穿透的門。
2.0.15 塑性透光材料 plasticity bright material
在空氣沖擊波作用下具有一定塑性,不易破碎或破碎后不致造成人身傷害的透光材料。如塑性玻璃、透明的塑料板、有機玻璃、陽光板等。
2.0.16 抗爆間室 blast resistant chamber
具有承受爆炸破壞作用的間室,當其內部發(fā)生爆炸事故時,對間室外結構及設備不造成破壞。
2.0.17 安全疏散距離 emergercy escape distance
由生產廠房內最遠工作地點至外部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梯之間的直線或折線(其間有布置物影響疏散時)的距離。
2.0.18 抗爆屏院 blast resistant shield yard
當抗爆間室內發(fā)生爆炸事故時,為了控制經泄壓面飛出的飛散物和減小空氣沖擊波對鄰近建筑物的破壞作用而在輕型泄壓窗(墻)外設置的、具有一定抗爆能力的屏障結構。
2.0.19 電氣危險場所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hazardous lo-cation
燃燒、爆炸性物質出現(xiàn)或預期可能出現(xiàn)的數量達到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2.0.20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氣環(huán)境條件下,氣體或蒸氣的可燃性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經點燃后,燃燒將傳至全部未燃燒混合物的環(huán)境。
2.0.21 可燃性粉塵環(huán)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氣環(huán)境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性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點燃后,燃燒將傳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huán)境。
2.0.22 防靜電材料 anti-electrostatic material
通過在聚合物內添加導電性物質、抗靜電劑等,以降低電阻率、增加電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的統(tǒng)稱。
2.0.23 直接接地 direct-earthing
將金屬設備與接地系統(tǒng)直接用導體進行可靠連接。
2.0.24 間接接地 indirect-earthing
將人體、金屬設備等通過防靜電材料或其制品與接地系統(tǒng)進行可靠地連接。
2.0.25 靜電泄漏電阻 electrostatically leakage resistance
物體的被測點與大地之間的總電阻。
3 基本規(guī)定
3.0.1 危險品生產工序的危險等級,應劃分為下列四級:
1 1.1級:具有整體爆炸的危險品。能產生沖擊波、火焰和爆炸碎片危害周圍環(huán)境。
2 1.2級:具有迸射破片的危險品,但無整體爆炸危險性。產生的沖擊波和火焰局限于周邊,迸射出的破片或危險品危害大環(huán)境。
3 1.3級:具有整體燃燒的危險品。燃燒的火焰、熱輻射和飛行的燃燒物質危害周圍環(huán)境,較少有沖擊波或破片。
4 1.4級:危險品無重大危險性,但不排除某些危險品在外界強大引燃、引爆條件下有燃燒爆炸的危險性。
3.0.2 危險品生產工序的危險等級應符合表3.0.2的規(guī)定。
表3.0.2 危險品生產工序的危險等級

注:1 無雷管感度的炸藥、硝銨膨化工序的危險等級為1.1*。
2 本規(guī)范無1.2級危險品。
3.0.3 火炸藥生產廠房的危險等級應按廠房內危險品生產工序中最高危險等級確定。
3.0.4 本規(guī)范表3.0.2中未列入的火炸藥和新研制火炸藥的廠房危險等級可按同類型產品的生產工序確定等級,或經試驗確定。
3.0.5 火炸藥生產廠房應獨立建設,不得與有固定操作人員的非危險性生產廠房聯(lián)建。
3.0.6 1.1級生產廠房內不得布置2條和2條以上生產線。不得設置有人值班的自動控制室。
3.0.7 1.3級生產廠房內宜布置1條生產線。當需要布置2條生產線時,生產線之間應以非危險性工作間隔離或以防火墻隔離。
3.0.8 火炸藥生產廠房建筑平面宜為矩形,不應采用封閉的□字形、Π字形。
3.0.9 火炸藥生產廠房宜為單層,當有特殊工藝要求加層時,宜采用鋼平臺。
3.0.10 火炸藥生產廠房不應建地下室、半地下室。
3.0.11 火炸藥生產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中規(guī)定的二級耐火等級。
4 工藝布置
4.0.1 火炸藥生產宜采取先進工藝,對有燃燒、爆炸危險的作業(yè)宜采用隔離操作、自動控制等先進技術。廠房內應減少存藥量,減少操作人員的數量甚至達到無人操作。
4.0.2 火炸藥生產廠房內設備、管道、運輸裝置和操作崗位的布置應方便操作人員迅速疏散。
4.0.3 火炸藥生產廠房內的人員疏散路線,不應布置成需要通過其他危險操作間方能疏散的形式。
4.0.4 火炸藥生產廠房內與生產無直接聯(lián)系的輔助間應和危險生產工作間隔開,并應設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4.0.5 廠房內的操作通道寬度應為800mm~1000mm。不常通行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650mm。
4.0.6 廠房內的危險品暫存間宜布置在廠房的端部,也可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的需要,沿廠房外墻布置成突出的貯存間。該貯存間不應靠近出入口或生活輔助間。
4.0.7 火炸藥生產廠房內各危險品間斷生產工序或工段之間宜采取防護隔離措施或分別布置在單獨的工作間內。生產中易發(fā)生事故的間斷工序應分別布置在單獨的鋼筋混凝土或鋼制抗爆間室內,或采用設備裝甲、防護板等防護措施。
4.0.8 抗爆間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爆間室之間或抗爆間室與相鄰工作間之間不得有地溝相通。
2 有燃燒、爆炸危險物料的管道不得通過抗爆間室。在未設隔火隔爆措施的情況下不應進出抗爆間室。
3 輸送沒有燃燒、爆炸危險物料的管道通過或進出抗爆間室時,應在穿墻處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間室的門、操作口、傳遞口,應滿足不傳爆的要求。
5 抗爆間室門、操作口、傳遞口的開啟應與室內設備動力系統(tǒng)的啟停進行聯(lián)鎖。
6 抗爆間室泄爆面(對空泄爆除外)外應設置抗爆屏院。
4.0.9 火炸藥生產廠房各工序的聯(lián)建,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銨油炸藥熱加工法生產中的混藥工序應獨立設置廠房。
2 炸藥制造中制藥工序與裝藥、包裝工序分別獨立設置廠房時,制藥廠房計算藥量不應超過1.5t,裝藥包裝廠房計算藥量不應超過2.5t。裝藥與后工序之間應設置隔墻。
3 炸藥制造中工藝與設備匹配,制藥至成品包裝能實現(xiàn)自動化、連續(xù)化生產,且具有可靠的防止傳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時,可在一個廠房內聯(lián)建。計算藥量不應超過2.5t。制藥與后工序之間、裝藥與后工序之間應設置隔墻。
4 炸藥制造中的無固定操作人員、能自動輸送、且能與自動裝藥機對接的自動機制制管工序可與采用自動裝藥機的裝藥工序聯(lián)建。
5 炸藥制造中的裝藥與包裝聯(lián)建時,在裝藥與包裝工序之間應設有大于或等于250mm厚的鋼筋混凝土防護隔墻;裝藥間至包裝間的輸藥通道不應與包裝間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對。
6 水膠炸藥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與濃縮應單獨設置廠房。
4.0.10 危險品生產或輸送用的設備和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工作間內有火炸藥粉塵或散發(fā)易燃液體蒸氣時,其中的設備和配套件的結構材質的選用,應符合本工作間介質的安全要求。
2 制造炸藥的設備在滿足產品質量要求的前提下,應選擇低轉速、低壓力、低噪音的設備。當溫度、壓力等工藝參數超標時,會引起燃燒爆炸的設備應設自動控制和報警裝置。
3 與物料接觸的設備零部件應光滑,其材質應與制造危險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不起化學反應,零部件之間摩擦撞擊不應產生火花。
4 設備的結構選型,不應有積存物料的死角,應有防止?jié)櫥瓦M入物料和防止物料進入保溫夾套、空心軸或其他轉動部分的措施。
5 有攪拌、碾壓等裝置的設備,應設有當檢修人員進行機內作業(yè)時,能防止他人啟動設備的安全保障措施。
6 在采用連續(xù)或半連續(xù)工藝的生產中,對具有發(fā)生燃燒、爆炸事故可能性的設備應采取防止傳爆的安全防范技術措施。
7 輸送危險品的管道不應埋地敷設。當采用架空敷設時,應便于檢查。當兩個廠房(工序)之間采用管道或運輸裝置輸送危險品時,應采取防止傳爆的措施。
8 生產或輸送危險品的設備、裝置和管道應設有泄漏靜電的措施。
9 輸送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備,其不引起傳爆的允許藥層厚度應通過試驗確定。
4.0.11 制造炸藥的加熱介質宜采用熱水或低壓蒸汽。
4.0.12 制粉系統(tǒng)風力輸送宜采用冷風。
5 建 筑
6 結 構
7 給水、消防與排水
7.0.1 火炸藥生產廠房的生產用水應按生產工藝要求確定,生活用水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排水設計規(guī)范》GB 50015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除本章規(guī)定外,火炸藥生產廠房的給水、排水設計還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排水設計規(guī)范》GB 50015的有關規(guī)定。
7.0.2 火炸藥生產廠房內生產、生活給水系統(tǒng)宜與室內消防給水系統(tǒng)分開設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tǒng)宜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分開設置。工藝設備內消防供水系統(tǒng)應與生產工序消防雨淋系統(tǒng)聯(lián)動。
7.0.3 火炸藥生產廠房應設置室內消火栓,室內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廠房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時,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為10L/s,同時使用水槍數量應為2支。
2 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每一個防火分區(qū)同層有2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m。
3 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離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方向成90°角。
4 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并不應大于30m。
5 同一建筑物內應采用統(tǒng)一規(guī)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條水帶的長度不應大于25m。
6 除設有消防雨淋系統(tǒng)的廠房外,其他生產廠房的室內消火栓箱內宜設消防軟管卷盤,其消防水量不計入室內消防用水總量。
7.0.4 廠房內生產工序消防雨淋系統(tǒng)的設置除執(zhí)行本章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084的有關規(guī)定。工藝設備內部的消防雨淋用水量、水壓應按設備制造商提供的參數確定。下列工藝設備內部應設置消防給水設施:
1 銨油炸藥生產的輪碾機、涼藥機。
2 膨化硝銨炸藥生產的輪碾機、粉碎機、混藥機、涼藥機。
3 黑火藥生產的三成分球磨機。
4 粉狀炸藥螺旋輸送設備。
7.0.5 設置消防雨淋系統(tǒng)的工序應符合表7.0.5的規(guī)定。消防雨淋系統(tǒng)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淋系統(tǒng)噴水強度不應低于16L/(min·m2),最不利點的噴頭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05MPa。廠房雨淋系統(tǒng)所需進口水壓應按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0.2MPa。
2 雨淋系統(tǒng)宜設感光探測自動控制啟動設施,同時還應設置手動控制啟動設施。手動控制設施應設在便于操作的地點和靠近疏散出口。
3 當火焰有可能通過工作間的門、窗和洞口蔓延至相鄰工作間時,應在該工作間的門、窗和洞口設置阻火水幕,并應與該工作間的雨淋系統(tǒng)同時動作。當相鄰工作間與該工作間設置為同一淋水管網,或同時動作的雨淋系統(tǒng)時,中間隔墻的門、窗和洞口上可不設阻火水幕。
4 消防雨淋系統(tǒng)作用時間應按1h確定。
5 消防雨淋系統(tǒng)應設置試驗試水裝置。
表7.0.5 設置雨淋的工序列表

注:設置在抗爆間室內的工序,可不設雨淋系統(tǒng)。
7.0.6 火炸藥生產廠房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 50140的有關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涉及危險品的場所應按嚴重危險級配備滅火器。
7.0.7 火炸藥生產廠房的排水設計應遵循清污分流、少排或不排出廢水的原則。
7.0.8 在有火藥、炸藥粉塵散落的工作間內,應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應設置洗拖布用水池,其廢水應排至廢水處理站。
8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
9 動 力
9.0.1 當采用電熱鍋爐作為生產熱源,且用汽量小于或等于1t/h,僅為該廠房服務時,電熱鍋爐可貼鄰生產廠房布置,但應布置在廠房較安全的一端,并用防火墻隔離。電熱鍋爐間應設單獨的外開門和窗。
9.0.2 火炸藥生產廠房內的換熱間、壓縮空氣間應布置在廠房較安全的一端,并應用防火墻與危險操作間隔離,設置獨立朝外開啟的門和窗。
9.0.3 壓縮空氣入口裝置不應設在危險品操作間內。
10 電 氣
11 自動控制
附錄A 危險品生產工序的衛(wèi)生特征分級
附錄A 危險品生產工序的衛(wèi)生特征分級
表A 危險品生產工序的衛(wèi)生特征分級表

附錄B 火藥、炸藥危險場所電氣類別及防雷類別
附錄B 火藥、炸藥危險場所電氣類別及防雷類別
表B 火藥、炸藥危險場所電氣類別及防雷類別表

附錄C 火藥、炸藥危險場所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的分組劃分
附錄C 火藥、炸藥危險場所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的分組劃分
表C 火藥、炸藥危險場所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的分組劃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