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下載)GB/T 51313-2018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
前言
發(fā)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發(fā)布日期:2018年09月11日
實施日期:2019年03月0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
2018年 第212號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 51313-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2018年9月11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2012年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規(guī)劃選址、充電系統(tǒng)、供電系統(tǒng)、配套設施、竣工驗收。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中國電力企業(yè)聯合會負責日常管理,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國家電網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西長安街86號,郵政編碼:100031)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中國電力企業(yè)聯合會、國家電網公司。
參編單位: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南瑞集團有限公司、許繼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上海市電力公司、浙江省電力公司、安徽省電力公司。
主要起草人:沈建新、馬建偉、李偉、賀國偉、秦冰、強蕓、嚴輝、李悅、徐武峰、張靜、苗博、黃宇、李香龍、杜成剛、劉強、陳偉、張永豐。
主要審查人:邵浙海、殷慶鐸、周強、劉明剛、王振飛、李新強、趙偉、趙金龍、吳明、劉益斌、蔣浩。
1 總則
1.0.1 為使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和驗收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統(tǒng)一技術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和驗收。
1.0.3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下列原則:
1 貫徹國家法律、法規(guī),符合地區(q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的要求;
2 與當地區(qū)域總體規(guī)劃和城鎮(zhèn)規(guī)劃相協(xié)調;
3 與停車場建設規(guī)劃、配電網建設規(guī)劃相協(xié)調;
4 符合消防安全、供用電安全、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
5 積極穩(wěn)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促進技術創(chuàng)新。
1.0.4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語
2.0.1 分散充電設施 dispersal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結合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設施,包括充電設備、供電系統(tǒng)、配套設施等。
2.0.2 充電設備 charging equipment
與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相連接,并為其提供電能的設備,包括非車載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等。
2.0.3 供電系統(tǒng) power-supply system
為分散充電設施提供電源的電力設備和配電線路組成的系統(tǒng)。
2.0.4 低壓供電半徑 power-supply radius
從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出線到充電設施低壓配電箱之間的線路長度。
2.0.5 電源接入點 point of power access
配電室低壓母線出線處、配電箱出線處及其他可為充電設施提供電源的出線處。
3 規(guī)劃選址
3.0.1 分散充電設施規(guī)劃應與配電網規(guī)劃相結合。
3.0.2 分散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規(guī)模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停車位分布進行規(guī)劃,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2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應低于10%;
3 既有停車位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guī)劃、分步實施。
3.0.3 在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配建的充電設備宜采用交流充電方式,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電設備宜采用直流充電方式。
3.0.4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電、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設施;
2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滿足設施電源接入的要求;
3 選址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筑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 50058的規(guī)定;
4 選址應滿足周圍環(huán)境對噪聲的要求;
5 分散充電設施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6 分散充電設施不宜設在有可能積水的場所;
7 分散充電設施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的場所;
8 分散充電設施不宜建設在修車庫內;
9 分散充電設施宜選在有公用通信網絡覆蓋的區(qū)域;
10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選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達的場所。
4 充電系統(tǒng)
4.0.1 充電設施的布置不應妨礙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4.0.2 充電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充電設備應結合停車位合理布局,便于車輛充電;
2 充電設備的布置宜靠近供電電源,以縮短供電線路的路徑;
3 采用分體式結構的非車載充電機,其整流柜宜靠近充電樁布置,末端壓降應滿足充電要求;
4 充電設備與充電車位、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應滿足安全、操作及檢修的要求;充電設備外廓距充電車位邊緣的凈距不宜小于0.4m。
4.0.3 充電設備應垂直安裝,偏離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誤差不應大于5°。
4.0.4 當充電設備采用落地式安裝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室內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地坪50mm,室外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地坪200mm;
2 設備基礎宜大于充電設備長寬外廓尺寸不低于50mm;
3 單獨安裝的充電連接器,正常狀態(tài)下水浸時,應滿足正常使用且系統(tǒng)絕緣電阻不應降低、人身安全不受影響,其安裝基礎可與地面平齊。
4.0.5 當充電設備采用壁掛式安裝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豎直安裝于與地平面垂直的墻面,墻面應符合承重要求,充電設施應固定可靠;
2 設備安裝高度應便于操作,設備人機界面操作區(qū)域水平中心線距地面宜為1.5m。
4.0.6 非車載充電機應具備交流輸入過壓保護、交流輸入過流保護、直流輸出過壓保護、直流輸出過流保護和內部過溫保護等功能。
4.0.7 交流充電樁應具備過負荷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交流充電樁漏電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tǒng)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的有關規(guī)定。
4.0.8 充電車位應安裝防撞設施,并應采取措施保護充電設備及操作人員安全。
5 供電系統(tǒng)
6 配套設施
7 竣工驗收
7.0.1 當分散充電設施與其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設完工時,應一同驗收。
7.0.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系統(tǒng)的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yè)標準《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guī)范》NB/T 33004的有關規(guī)定。
7.0.3 分散充電設施文檔資料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yè)標準《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guī)范》NB/T 33004的有關規(guī)定。
7.0.4 交流充電樁的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本構成、功能、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yè)標準《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 33002的有關規(guī)定;
2 充電連接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和《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GB/T 20234.2的有關規(guī)定。
7.0.5 非車載充電機的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本構成、功能和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yè)標準《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NB/T 33001的有關規(guī)定;
2 非車載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tǒng)之間的通信協(xié)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tǒng)之間的通信協(xié)議》GB/T 27930的有關規(guī)定;
3 充電連接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和《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GB/T 20234.3的有關規(guī)定。
7.0.6 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項目的文檔資料應齊全;
2 所有軟、硬件設備型號、配置、數量和技術參數均應滿足項目合同等技術文件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