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587—2003 4/4大提琴(完整版)
[行業(yè)標準 - 輕工]
發(fā)表于:2022-06-02 18: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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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QB/T 2587—2003 4/4大提琴
詳情
QB/T 2587—2003.4/ 4 Cello.
5.7產品的型式檢驗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在更改結構、制造工藝及主要原材料或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也應進行。
5.8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從當前生產的、經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
5.9型式檢驗的抽樣方案應符合GB/T 2829—1987中判別水平Ⅲ的一次抽樣方案的規(guī)定。
5.10型式檢驗所抽取的全部樣品應先按出廠檢驗項目檢驗。若有不合格品,應以合格品換取,同時分析原因,但不作為型式檢驗結果的依據。
5.11型式檢驗按本標準全部技術指標進行,不合格質量水平(RQL)為50,判定數組為(1,2)。
5.12經型式檢驗的產品,應加以整理,并得到訂貨方的允許,才能做為合格品出廠。
6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產品出廠時應附產品合格證及使用說明書。合格證上應注明本產品所采用的標準編號,并有檢驗員蓋章。
6.2每把琴在音孔內應貼有商標。
6.3 每把琴應附有同等級的琴弓和琴盒或琴袋。
6.4琴盒內襯應與琴形相符。
6.5外包裝使用紙箱、木箱或其他代用材料。內壁應襯以防潮紙,箱內空隙應用防震材料墊實;箱外應標明品名、品種、數量、重量、廠名、廠址、體積,并應有“輕放”、“防潮”、“防曬”等字樣或標志。6.6裝卸和碼放時應小心輕放,不得壓以重物,運輸時使用有遮蓋的運輸工具,不得雨淋、日曬及受潮。
6.6產品應放置在溫度O℃~40℃、相對濕度60%~85%的室內保管,不得直接雨淋、日曬。應距熱源或有機溶劑2000 mm 以外,并距地面100 mm、距墻壁300 mm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