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676—2004 鞋用主跟和包頭材料—熱熔型、溶劑型(完整版)
QB/T 2676—2004.Footwear- Counter and puff materials—Hot melt type and solvent type.
6檢驗規(guī)則
6.1出廠檢驗
6.1.1每批產品檢驗合格,并附有產品合格證書方可出廠。
6.1.2 出廠檢驗的項目包括:外觀質量、規(guī)格尺寸及偏差、密度、硬度。
6.2型式檢驗
6.2.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一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時;
-——評估新供方時;
——原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正常生產后,每年檢驗一次;
——上級質量監(jiān)督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6.2.2型式檢驗項目為第4章中所有項目。
6.3組批的確定
同--規(guī)格、同--配方生產的革每10000m2為一批,不足10000m2時也作一批。
6.4抽樣及判定
從每批中抽三卷(件)作外觀及尺寸偏差檢驗,然后從中截取試樣進行物理性能試驗。
6.4.1外觀及規(guī)格尺寸檢驗,如有一卷以上(含一卷)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時,應在該批中加倍抽樣,進行復檢,如仍不合格,則判該批不合格。
6.4.2物理性能試驗如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應在該批中重新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復檢仍不合格,則判該批不合格。
7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標志
產品每卷主跟材料或包頭材料的包裝上應有生產廠名、產品名稱、商標和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包括:
a)產品名稱;
b)產品規(guī)格(厚度、長度、寬度);
c)產品生產日期、批號、卷號;
d)檢驗員代號。
7.2包裝
產品采用卷包裝和箱包裝兩種。
7.3運輸、貯存
7.3.1產品運輸時,不能重壓、日曬、雨淋,保持包裝完整。
7.3.2產品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庫房內,碼放時要墊好木底腳,碼放高度應不超過3m,遠離火源。
7.4有關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另有要求者,由購銷雙方商定,出口按合同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