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769—2006 網球拍(完整版)
QB/T 2769—2006.Tennis racket.
1范圍
QB/T 2769規(guī)定了網球拍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QB/T 2769適用于比賽和群眾體育健身使用的國球拍,但不適用全長為660 mm 以下的網球拍。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828/ 1--2003 計數(shù)抽樣檢驗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自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GB/T 2829——2002
周期檢驗計數(shù)抽祥程序及表(適用于對過程穩(wěn)定性的檢驗>
國際網球聯(lián)合會(ITF2000年《國際網球競賽規(guī)則》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拍弦
裝于框部用以打球的絲狀物(也稱網線)。
3.2
拍弦面
框內裝有托弦的部分。
3.3
拍框
不包括拍弦的球拍整體部分(也稱拍體.框體)。
3.4
拍頭
供裝拍弦的部分(也稱頭部)。
3.5
框頂
拍頭分成左右側之中心點(也稱頭部前端)。
3.6
拍柄
手握的部分(也稱握柄)。
3.7
柄皮
被覆握柄的外皮。
5.3球拍的擊球面必須是平的,由拍弦上下交替編織或聯(lián)結組成,其組成格式應完全一致。每條拍弦必須與拍框聯(lián)結,特別是穿線后其中心密度不能小于其他任何區(qū)域密度。
5.4 球拍的設計和穿線都必須正反兩面保持一致的使用性能。
5.5 拍弦不應有附屬物或突起物,有附屬物只限用以限制或防止拍弦的磨損、振動或分散重力,其大小和布置均應合理。
5.6拍框包括拍柄,不應有附屬物或設備。如有附屬物或設備,只限用以限制或防止拍框和拍柄的磨損﹑振動或分散重力。任何附屬物或設備,其大小和布置必須合理。
5.7比賽用拍拍框包括拍柄和拍弦。在比賽時,不應有任何可使運動員因裝上改變其球拍形狀或改變其重力分配的設備。
5.8 拍弦的引力線孔及拍框的部位,要保證拍弦拉緊時處于不斷裂狀態(tài)。
5.9 聯(lián)結或結合部分,要有充分的強度保證完全結合
5.10 柄皮應纏結牢固、均勻、不得松動。
5.11 球拍上的文字,圖案,應清晰、完整﹑平整,不易剝落。
5.12球拍和拍弦的外觀應符合表3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