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珠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有關要求>的通知》
珠海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珠海市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珠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有關要求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及國家、省有關要求,確保建設用地土壤環(huán)境質量符合要求,切實防范人居環(huán)境風險,同時節(jié)約社會成本、避免過度調查,參考國家和省相關土壤標準、文件及其說明,現(xiàn)對珠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明確以下有關要求。
一、調查要求
(一)調查范圍
地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須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
1.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jiān)測、現(xiàn)場檢查或接到信訪舉報,有證據(jù)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
2.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以下簡稱“一住兩公”)的地塊?!耙蛔晒敝g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
首次供地的“一住兩公”地塊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3.擬收回、轉讓土地使用權或用途變更的土壤污染重點監(jiān)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
4.從事過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y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yè)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火力發(fā)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和污泥處理處置等活動的用地,擬收回、轉讓、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商業(yè)用地的地塊。
5.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
(二)完成時間
用途變更地塊在申請變更前完成調查評估工作;出讓地塊在掛牌前完成調查評估工作(協(xié)議出讓地塊在簽訂合同前完成);劃撥地塊在劃撥請示前完成調查評估工作;收回、轉讓地塊在收回、轉讓前完成調查評估工作。
(三)責任主體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以下統(tǒng)稱“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因實施或者組織實施這些活動所支出的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承擔。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已經收回但尚未出讓的,由負責收儲土地的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開展;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區(qū)政府(管委會)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區(qū)政府(管委會)組織開展;責任主體發(fā)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并承擔相關費用;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
(四)相關說明
1.土地用途(用途變更)以申請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所提交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等土地證明文件為準。
2.“一住兩公”參照《國土空間調查、規(guī)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中“07居住用地”、“08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兩大類?!吨楹J谐鞘幸?guī)劃技術標準與準則》中“R居住用地”、“A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對應這兩大類。
3.首次供地是指建設用地地塊除本次(擬)供地外,歷史上未辦理供地手續(xù)。
4.經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簡稱為“調查評估”。
二、技術要求
根據(j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qū)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huán)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xiàn)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忽略大氣沉降、面源(如施用化肥、農藥)的影響,同時符合以下情形,可以在第一階段結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一)地塊內及周邊相鄰地塊當前和歷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排放等活動。
(二)地塊內及周邊相鄰地塊未發(fā)生過環(huán)境污染事故和環(huán)境違法事件(廢水、廢液、固廢、危廢的泄漏、傾倒或填埋)。
(三)地塊內及周邊相鄰地塊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不存在異常顏色、氣味等污染跡象。
(四)地塊內及周邊相鄰地塊不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已有監(jiān)測數(shù)據(jù)異常的情況。
(五)外來土壤滿足以下條件:
1.地塊內存在已知來源地的土壤,來源地經污染識別符合上述(一)-(四)情形或來源地的土壤監(jiān)測結果滿足本地塊用地的環(huán)境質量要求。
2.地塊內存在未知來源地的土壤,可按如下步驟開展調查,檢測結果表明污染物含量未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1)對外來土壤按方量(堆體)或面積(平鋪)劃分工作單元;
(2)堆體情況下,每個工作單元不大于3000立方米,每個工作單元采集一個土壤樣品;平鋪方式下,每個工作單元面積不大于1600平方米,如填土厚度大于1米應分層取樣,采樣深度間隔一般不超過2米,按深度采集土壤樣品;
(3)每個工作單元通過感官識別、現(xiàn)場快速檢測等方式篩選1個污染嫌疑最大的樣品;
(4)在所有工作單元的樣品中篩選不少于百分之二十、污染嫌疑最大的樣品進行實驗室檢測分析,測試項目為GB36600-2018基本項目45項,每個地塊樣品數(shù)量不少于3個,不超過100個。
三、報告編制
為進一步突出調查重點、抓住關鍵,科學、簡明的編制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計劃和相關報告,現(xiàn)將珠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第一階段報告、初步采樣分析工作計劃和初步采樣分析報告核心內容模板(附件1-3)一并印發(fā),請參照執(zhí)行。
四、其他事項
如國家、省出臺新要求,按照新要求執(zhí)行。
附件:1.珠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第一階段)核心內容模板(試行)
2.珠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采樣分析工作計劃核心內容模板(試行)
3.珠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初步采樣分析)核心內容模板(試行)
2022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