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73-2020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規(guī)范(完整版)
[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 - 標準導則]
發(fā)表于:2022-02-19 18: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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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標準規(guī)定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暫存點、生活垃圾轉運站(中轉點)、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配置和維護要求,以及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方式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配置和維護。本標準不適用于建筑廢棄物、病死畜禽、一般工業(yè)固體廢物以及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受控地區(qū)的生活垃圾。
詳情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 SZDB/Z 152—2015《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標準》。本標準與SZDB/Z 152—2015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差異如下:
——新增引言,說明了標準修訂的意義(見引言);
——修改了范圍、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見第1章、第2章和第3章);
——刪除了總則(見SZDB/Z 152—2015第4章);
——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的全過程管理原則,對投放點、暫存點、轉運站(中轉點)、收集運輸車輛、分類處理方式作出要求,用投放點代替了原標準中的常設收集點,用暫存點替代了原標準的收集站,刪除了資源回收日的相關規(guī)定,調(diào)整了對投放點、暫存點的要求,細化了對轉運站(中轉點)、收集運輸車輛、分類處理方式的要求(見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
——新增了設施設備維護的相關要求(見第8章);
——調(diào)整簡化了原標準附錄中的分類標志和收集容器圖例(見附錄A和附錄B)。
本標準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事務中心、生態(tài)環(huán)境部華南環(huán)境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榮杰、李水坤、盧加偉、張捷報、黃沅清、陳紅忠、吳遠明、洪澄泱、潘二波、海景、甘文、秦藝兮、劉青、蔡小河、姜建生。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SZDB/Z 152—2015。
附件
DB4403_T73-2020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規(guī)范.pdf 【下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