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下載)JGJ 123-20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guī)范
[建設標準 - 結構]
發(fā)表于:2022-11-23 1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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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免費下載)JGJ 123-20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guī)范
詳情
1 總 則
1.0.1 為了在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的設計、施工和質量檢驗中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技術經(jīng)濟政策,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確保質量、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既有建筑因勘察、設計、施工或使用不當;增加荷載、糾傾、移位、改建、古建筑保護;遭受鄰近新建建筑、深基坑開挖、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災害的影響等需對其地基和基礎進行加固的設計、施工和質量檢驗。
1.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設計、施工和質量檢驗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語和符號
3 基本規(guī)定
3.0.1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應根據(jù)加固目的和要求取得相關資料后,確定加固方法,并進行專業(yè)設計與施工。施工完成后,應按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質量檢驗和驗收。
3.0.2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前,應對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及上部結構進行鑒定。
3.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設計與施工,應具備下列資料:
1 場地巖土工程勘察資料。當無法搜集或資料不完整,不能滿足加固設計要求時,應進行重新勘察或補充勘察。
2 既有建筑結構、地基基礎設計資料和圖紙、隱蔽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圖等。當搜集的資料不完整,不能滿足加固設計要求時,應進行補充檢驗。
3 既有建筑結構、基礎使用現(xiàn)狀的鑒定資料,包括沉降觀測資料、裂縫、傾斜觀測資料等。
4 既有建筑改擴建、糾傾、移位等對地基基礎的設計要求。
5 對既有建筑可能產(chǎn)生影響的鄰近新建建筑、深基坑開挖、降水、新建地下工程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測資料等。
6 受保護建筑物的地基基礎加固要求。
3.0.4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驗算地基承載力。
2 應計算地基變形。
3 應驗算基礎抗彎、抗剪、抗沖切承載力。
4 受較大水平荷載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物地基基礎加固,以及鄰近新建建筑、深基坑開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礎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礎埋深并對既有建筑產(chǎn)生影響時,應進行地基穩(wěn)定性驗算。
3.0.5 鄰近新建建筑、深基坑開挖、新建地下工程對既有建筑產(chǎn)生影響時,除應優(yōu)化新建地下工程施工方案外,尚應對既有建筑采取深基坑開挖支擋、地下墻(樁)隔離地基應力和變形、地基基礎或上部結構加固等保護措施。
3.0.6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設計,可按下列步驟進行:
1 根據(jù)加固的目的,結合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的現(xiàn)狀,考慮上部結構、基礎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選擇并制定加固地基、加固基礎或加強上部結構剛度和加固地基基礎相結合的方案。
2 對制定的各種加固方案,應分別從預期加固效果,施工難易程度,施工可行性和安全性,施工材料來源和運輸條件,以及對鄰近建筑和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等方面進行技術經(jīng)濟分析和比較,優(yōu)選加固方法。
3 對選定的加固方法,應通過現(xiàn)場試驗確定具體施工工藝參數(shù)和施工可行性。
3.0.7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使用的材料,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對耐久性設計的要求。
3.0.8 加固后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礎使用年限,應滿足加固后的既有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的要求。
3.0.9 糾傾加固、移位加固、托換加固施工過程應設置現(xiàn)場監(jiān)測系統(tǒng),監(jiān)測糾傾變位、移位變位和結構的變形。
3.0.10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的鑒定、加固設計和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有經(jīng)驗的專業(yè)人員承擔。承擔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施工的工程管理和技術人員,應掌握所承擔工程的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與質量要求,嚴格進行質量控制和工程監(jiān)測。當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處理措施。
3.0.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工程,應對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及使用期間進行沉降觀測,直至沉降達到穩(wěn)定為止。
4 地基基礎鑒定
5 地基基礎計算
6 增層改造
7 糾傾加固
8 移位加固
9 托換加固
10 事故預防與補救
11 加固方法
12 檢驗與監(jiān)測
附錄A 既有建筑基礎下地基土載荷試驗要點
A.0.1 本試驗要點適用于測定地下水位以上既有建筑地基的承載力和變形模量。
A.0.2 試驗壓板面積宜取0.25m2~0.50m2,基坑寬度不應小于壓板寬度或壓板直徑的3倍。試驗時,應保持試驗土層的原狀結構和天然濕度。在試壓土層的表面,宜鋪不大于20mm厚的中、粗砂層找平。
A.0.3 試驗位置應在承重墻的基礎下,加載反力可利用建筑物的自重,使千斤頂上的測力計直接與基礎下鋼板接觸(圖A.0.3)。鋼板大小和厚度,可根據(jù)基礎材料強度和加載大小確定。

圖A.0.3 載荷試驗示意
1—建筑物基礎;2—鋼板;3—測力計;4—百分表;5—千斤頂;6—試驗壓板;7—試坑壁;8—室外地坪
A.0.4 在含水量較大或松散的地基土中挖試驗坑時,應采取坑壁支護措施。
A.0.5 加載分級、穩(wěn)定標準、終止加載條件和承載力取值,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 50007的規(guī)定執(zhí)行。
A.0.6 在試驗挖坑時,可同時取土樣檢驗其物理力學性質,并對地基承載力取值和地基變形進行綜合分析。
A.0.7 當既有建筑基礎下有墊層時,試驗壓板應埋置在墊層下的原土層上。
A.0.8 試驗結束后,應及時采用低強度等級混凝土將基坑回填密實。
附錄B 既有建筑地基承載力持載再加荷載荷試驗要點
B.0.1 本試驗要點適用于測定既有建筑基礎再增加荷載時的地基承載力和變形模量。
B.0.2 試驗壓板可取方形或圓形。壓板寬度或壓板直徑,對獨立基礎、條形基礎應取基礎寬度。對基礎寬度大,試驗條件不滿足時,應考慮尺寸效應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并結合結構和基礎形式以及地基條件綜合分析,確定地基承載力和地基變形模量;當場地地基無軟弱下臥層時,可用小尺寸壓板的試驗確定,但試驗壓板的面積不宜小于2.0m2。
B.0.3 試驗位置應在與原建筑物地基條件相同的場地進行,并應盡量靠近既有建筑物。試驗壓板的底標高應與原建筑物基礎底標高相同。試驗時,應保持試驗土層的原狀結構和天然濕度。
B.0.4 在試壓土層的表面,宜鋪不大于20mm厚的中、粗砂層找平?;訉挾炔粦∮趬喊鍖挾然驂喊逯睆降?倍。
B.0.5 試驗使用的荷載穩(wěn)壓設備穩(wěn)壓偏差允許值不應大于施加荷載的±1%;沉降觀測儀表24h的漂移值不應大于0.2mm。
B.0.6 加載分級、穩(wěn)定標準、終止加載條件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 50007的規(guī)定執(zhí)行。試驗加荷至原基底使用荷載壓力時應進行持載。持載時,應繼續(xù)進行沉降觀測。持載時間不得少于7d。然后再繼續(xù)分級加載,直至試驗完成。
B.0.7 在含水量較大或松散的地基土中挖試驗坑時,應采取坑壁支護措施。
B.0.8 既有建筑再加荷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再加荷壓力-沉降曲線上有比例界限時,取該比例界限所對應的荷載值。
2 當極限荷載小于對應比例界限的荷載值的2倍時,取極限荷載值的一半。
3 當不能按上述兩款要求確定時,可取再加荷壓力-沉降曲線上s/b=0.006或s/d=0.006所對應的荷載,但其值不應大于最大加載量的一半。
4 取建筑物地基的允許變形值對應的荷載值。
注:s為載荷板沉降值;b、d分別為載荷板的寬度或直徑。
B.0.9 同一土層參加統(tǒng)計的試驗點不應少于3點,各試驗實測值的極差不得超過其平均值的30%,取平均值作為該土層的既有建筑再加荷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既有建筑再加荷的地基變形模量,可按比例界限所對應的荷載值和變形進行計算,或按規(guī)定的變形對應的荷載值進行計算。
附錄C 既有建筑樁基礎單樁承載力持載再加荷載荷試驗要點
C.0.1 本試驗要點適用于測定既有建筑樁基礎再增加荷載時的單樁承載力。
C.0.2 試驗樁應在與原建筑物地基條件相同的場地,并應盡量靠近既有建筑物,按原設計的尺寸、長度、施工工藝制作。開始試驗的時間:樁在砂土中入土7d后;黏性土不得少于15d;對于飽和軟黏土不得少于25d;灌注樁應在樁身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后,方能進行。
C.0.3 加載反力裝置,試樁、錨樁和基準樁之間的中心距離,加載分級,穩(wěn)定標準,終止加載條件,卸載觀測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 50007的規(guī)定執(zhí)行。試驗加荷至原基樁使用荷載時,應進行持載。持載時,應繼續(xù)進行沉降觀測。持載時間不得少于7d。然后再繼續(xù)分級加載,直至試驗完成。
C.0.4 試驗使用的荷載穩(wěn)壓設備穩(wěn)壓偏差允許值不應大于施加荷載的±1%;沉降觀測儀表24h的漂移值不應大于0.2mm。
C.0.5 既有建筑再加荷的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確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作再加荷的荷載-沉降(Q-s)曲線和其他輔助分析所需的曲線。
2 當曲線陡降段明顯時,取相應于陡降段起點的荷載值。
3 當出現(xiàn)(Δsn+1)/Δsn≥2且經(jīng)24h尚未達到穩(wěn)定而終止試驗時,取終止試驗的前一級荷載值。
4 Q-s曲線呈緩變型時,取樁頂總沉降量s為40mm所對應的荷載值。
5 按上述方法判斷有困難時,可結合其他輔助分析方法綜合判定。對樁基沉降有特殊要求時,應根據(jù)具體情況選取。
6 參加統(tǒng)計的試樁,當滿足其極差不超過平均值的30%時,可取其平均值作為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極差超過平均值的30%時,宜增加試樁數(shù)量,并分析離差過大的原因,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確定極限承載力。對樁數(shù)為3根及3根以下的柱下樁臺,取最小值。
C.0.6 再加荷的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征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再加荷壓力-沉降曲線上有比例界限時,取該比例界限所對應的荷載值。
2 當極限荷載小于對應比例界限荷載值的2倍時,取極限荷載值的一半。
3 當按既有建筑單樁允許變形進行設計時,應按Q-s曲線上允許變形對應的荷載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