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 153-2010 城鎮(zhèn)燃氣標志標準 (完整版)
1 總則
1.0.1 為了規(guī)范城鎮(zhèn)燃氣圖形標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維護管理,發(fā)揮標志的安全警示、提示作用,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zhèn)燃氣生產、輸配系統(tǒng)及各類燃氣相關場所圖形標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維護管理。
1.0.3 城鎮(zhèn)燃氣標志應由安全色、圖形符號及文字構成,且應具有簡單、易懂、易識別的特性,應能傳達明確而特定的警示信息。
1.0.4 城鎮(zhèn)燃氣圖形標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語
2.0.1 禁止標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2.0.2 警告標志 warning sign
提醒人們對周圍環(huán)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2.0.3 指令標志 direction sign
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2.0.4 提示標志 information sign
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2.0.5 地面標志 on-ground sign
設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氣管道位置的圖形標志。
2.0.6 地上標志 above-ground sign
設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氣管道位置、屬性的圖形標志。
2.0.7 地下標志 under-ground sign
埋設于地下,用于地下燃氣管道定位、示蹤的圖形標志。
3 標志的分類
3.0.1 城鎮(zhèn)燃氣標志可分為安全標志和專用標志兩類。
3.0.2 安全標志應能明確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可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和文字構成。安全標志可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4種類型。
3.0.3 專用標志應能明確表達燃氣設施特有的信息,可包含圖形符號、文字和管道定位裝置等。專用標志可分為燃氣輸配管線標志、燃氣設施名稱標志和燃氣廠站內地上工藝管道標志3種類型。
4 安全標志
5 專用標志
6 制作
6.0.1 標志的顏色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安全色》GB 2893的有關規(guī)定。
6.0.2 標志的圖形符號、文字應清晰醒目。圖形符號與文字輔助標志必須同時、對應使用。
6.0.3 當采用本標準規(guī)定的標志時,不得更改圖形符號與文字輔助標志,可根據(jù)需要轉換成鏡相圖形符號。
6.0.4 標志的基本尺寸除按本標準要求執(zhí)行外,可根據(jù)現(xiàn)場實際情況按比例縮放。當需要新增標志時,應按本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0.5 標志牌應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不得使用遇水變形、變質或易燃的材料。有觸電危險的作業(yè)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
6.0.6 室外露天設置的燃氣標志表面應具有逆反光或自發(fā)光功能。
6.0.7 地上標志的基礎應能確保標志安裝穩(wěn)固。
6.0.8 地下標志應采用耐腐蝕、具有一定強度的材料制作。
7 使用、維護和管理
引用標準名錄
引用標準名錄
1 《安全色》GB 2893
2 《漆膜顏色標準》GB/T 3181-2008
本標準用詞說明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標準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guī)定”或“應按……執(zhí)行”。
附錄A 地面標志常用圖形
A.0.1 地面粘貼標志可按圖A.0.1設置。
A.0.2 地面地磚標志可按圖A.0.2設置。

A.0.3 地面鑄鐵標志可按圖A.0.3設置。

附錄B 地上標志常用圖形
B.0.1 地上標志樁可按圖B.0.1設置。

B.0.2 警示牌可按圖B.0.2設置。

附錄C 工藝管道標志涂刷
C.0.1 天然氣工藝管道可按圖C.0.1涂刷。

C.0.2 液化天然氣工藝管道可按圖C.0.2涂刷。

附錄D 電子標識器(球形)安裝
D.0.1 電子標識器應安裝在管道上方位置,深度埋設應滿足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D.0.2 電子標識器與管頂表面的間距不得小于100mm。
D.0.3 球形電子標識器可按圖D.0.3設置。

D.0.4 電子標識器應采取適當措施固定于管道上,可按圖D.0.4進行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