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價局
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價〔2013〕427號
各區(qū)縣(自治縣)發(fā)改委,北部新區(qū)、萬盛經(jīng)開區(qū)發(fā)改局,重慶市土地和礦業(yè)權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國有土地交易市場的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交易服務收費行為,根據(jù)《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重慶市經(jīng)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辦法>的通知》(渝府發(fā)[2004]78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fā)[2008]119號)精神,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服務主要內(nèi)容
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場所,辦理土地交易事務,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二、收費標準
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屬經(jīng)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成交總額采取差額累進費率分檔累進計收,由買賣雙方各負擔50%(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主城區(qū)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見附表,市土地和礦業(yè)權交易中心可以在規(guī)定標準的基礎上下浮收費;主城區(qū)以外的各區(qū)、縣(自治縣)依法建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機構的,其收費標準由當?shù)貎r格主管部門在不超過主城區(qū)收費標準范圍內(nèi)確定,并報市物價局備案。
三、各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機構在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時,除可收取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費用。
四、國有土地交易機構必須在經(jīng)營場所或交費地點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公示收費項目、服務內(nèi)容、收費標準等事項,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五、各區(qū)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有土地交易服務收費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規(guī)定嚴肅查處。
六、主城區(qū)指:渝中區(qū)、大渡口區(qū)、江北區(qū)、沙坪壩區(qū)、九龍坡區(qū)、南岸區(qū)、北碚區(qū)、渝北區(qū)、巴南區(qū)和北部新區(qū)。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重慶市物價局關于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11]16號)及對各區(qū)縣(自治縣)土地交易收費的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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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主城區(qū)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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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區(qū)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服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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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
交易總額 |
差額累進費率 |
交費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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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 |
100萬元以下 |
1.2% |
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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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500萬元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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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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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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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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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萬元以上---1億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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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以上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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