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征收問題的通知
浙財綜〔2012〕4號
各市、縣(市、區(qū))財政局、物價局:
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guī)范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2009〕89號)規(guī)定,由土地受讓人承擔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一律在土地成交價款之外單獨收取。鑒于國家對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政策進行了調整,按照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中對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有關規(guī)定,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現就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征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收標準。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規(guī)范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房〔1997〕209號)和《關于規(guī)范農民建房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費〔2008〕159號)規(guī)定的以非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征收范圍和繳納標準執(zhí)行;確需突破上限標準的,需按規(guī)定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審批。
二、解繳要求。有關執(zhí)收部門征收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應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1款56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不得與土地成交價款混庫。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批復
浙價費〔2014〕22號
杭州市物價局、財政局:
你們《關于要求提高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請示》(杭價費〔2013〕268號)收悉。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規(guī)范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房〔1997〕209號)和《關于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征收問題的通知》(浙財綜〔2012〕4號)規(guī)定,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杭州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不含余杭、蕭山)的建設項目按住宅150元/平方米、非住宅220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本批復自2014年3月1日起執(zhí)行。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
2014年1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