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市財政局
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基金管理有關政策銜接事項的通知
津建財〔2018〕58號
各區(qū)財政局、建委,市財政局征收局:
根據《市財政局市發(fā)展改革委市建委關于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津財綜〔2017〕154號)要求,從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市政基礎設施大配套工程費和供熱工程建設費,合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為做好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銜接工作,切實保障企業(yè)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配套辦)作為市級執(zhí)收部門,負責市內六區(qū)、環(huán)城四區(qū)(環(huán)外環(huán)以內)、海河教育園區(qū)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天津市供熱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供熱辦)不再負責收費工作。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大配套工程收費合同》(或市配套辦已同意自行配套)未簽訂《供熱配套合同》,或已簽訂《供熱配套合同》未簽訂《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大配套工程收費合同》的項目,應完善手續(xù),按照原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市政基礎設施大配套工程費或供熱工程建設費收費標準,到市配套辦辦理繳費手續(xù),并于2018年6月30日完成繳庫,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其中《供熱配套合同》繳費手續(xù),由市配套辦根據市供熱辦出具的資金收取委托證明辦理。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大配套工程收費合同》《供熱配套合同》,并已繳納部分費用的項目,原則上應于2018年6月30日前繳納全部合同款項,其中《供熱配套合同》繳費手續(xù),由市配套辦根據市供熱辦出具的資金收取委托證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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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財政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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