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水利廳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
關于印發(fā)《河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證書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豫財綜〔2015〕107號
各省轄市及有關縣市財政局、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辦)、水利局,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轄市中心支行、縣(市、區(qū))支行:
為了規(guī)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8號)有關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河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證書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河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證書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水利廳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
2015年11月26日
河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證書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的資金。
第三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第四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繳庫、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人民銀行、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條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平原沙土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燒制磚、瓦、瓷、石灰;
(三)排放廢棄土、石、渣。
第六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負責征收。
由水利部和省水利廳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設期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由市級(省轄市、省直管縣)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所有礦產資源開采期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原則上由開采所在地市級(省轄市、省直管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由縣級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和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活動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七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八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征
(一)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計征,對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每年計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照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廢棄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復計征。
第九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標準由省發(fā)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條 ?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采礦產資源處于建設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處于開采期的,繳納義務人應按年度于每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繳納當年水土保持補償費。
從事(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繳納時限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向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送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等資料。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額,并向繳納義務人送達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應當載明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釆石量、棄土棄渣量)、征收標準、繳納金額、繳納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繳納通知單的規(guī)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建設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關規(guī)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五)建設軍事設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規(guī)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七)依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得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依據(jù)、征收標準、征收主體、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繳庫
第十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同級地方國庫。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實行就地繳庫方式。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寫“一般繳款書”,隨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書一并送達繳納義務人,由繳納義務人持“一般繳款書”在規(guī)定時限內到商業(yè)銀行辦理繳款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級10%,省(市、縣)級90%,收款國庫欄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所列收入科目按中央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確保將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按分配比例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和同級地方國庫,不得截留、占壓、拖延上繳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重點用于被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的恢復治理工程建設,以及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具體用途如下:
(一)水土保持預防保護、坡耕地改梯田建設、淤地壩建設小流域綜合治理和生態(tài)修復等;
(二)水土保持規(guī)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和實施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科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和應用;
(三)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水土保持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辦案以及所必需設備的購置和維修;
(五)水土保持監(jiān)測工作;
(六)創(chuàng)建水土保持生態(tài)文明工程、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園區(qū);
(七)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設;
(八)水土保持技術、法律咨詢。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jù)水土保持規(guī)劃,編制年度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按照相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審核批復下達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其中,水土保持補償費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由發(fā)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所列支出科目按中央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水土保持補償費,嚴禁截留、轉移、挪用資金和隨意調整預算。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預算執(zhí)行動態(tài)監(jiān)控機制和內部監(jiān)督檢查機制,切實履行內部監(jiān)督職責,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財政部門要會同審計、監(jiān)察部門對資金使用實施審計檢查和行政監(jiān)督,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和《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guī)定擴大水土保持補償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繳納義務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繳納義務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繳納義務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第二十八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確定的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的機構,行使本辦法規(guī)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工作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管理辦法》(豫財預外字[2000]33號)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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