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 (完整版)
1 總則
1.0.1 為合理利用水資源,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促進城市居民合理用水、節(jié)約用水,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科學地制定居民用水價格,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確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標。各地在制定本地區(qū)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標準時,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標的確定,除應執(zhí)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語
2.0.1 城市居民 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經(jīng)常流動、相對穩(wěn)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設施或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 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個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標準值。
3 用水量標準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應符合表3.0.1的規(guī)定。
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
| 地域分區(qū) | 日用水量(L/人·d) | 適用范圍 |
| 一 | 80~135 | 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 |
| 二 | 85~140 | 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河南、山西、陜西、寧夏、甘肅 |
| 三 | 120~180 | 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 |
| 四 | 150~220 | 廣西、廣東、海南 |
| 五 | 100~140 | 重慶、四川、貴州、云南 |
| 六 | 75~125 | 新疆、西藏、青海 |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滿足人們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標準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時,各地應在標準值區(qū)間內直接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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