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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87-2008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guī)范 (完整版)

[建設標準 - 給排水] 發(fā)表于:2022-08-15 09: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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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 50487-2008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guī)范 (完整版)
詳情

1 總 則

1.0.1 為了統(tǒng)一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工作,明確勘察工作深度和要求,保證勘察工作質量,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工作。
1.0.3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宜分為規(guī)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招標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等階段。項目建議書階段的勘察工作宜基本滿足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深度要求。
1.0.4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勘察宜分為安全評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三個階段。
1.0.5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語和符號

2.2 符 號

ML——近震震級標度;
Hcr——浸沒地下水埋深臨界值(m);
Hk——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m);
——抗剪強度摩擦系數(shù);
′——抗剪斷強度摩擦系數(shù);
c′——抗剪斷強度粘聚力(MPa);
K——滲透系數(shù)(cm/s);
q——透水率(Lu);
Rb——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MPa);
P——土的細顆粒含量,以質量百分率計(%);
Cu——不均勻系數(shù);
Jcr——臨界水力比降;
S——圍巖強度應力比;
Kv——巖體完整性系數(shù);
βe——外水壓力折減系數(shù)。


3 基本規(guī)定

3.0.1 水利水電工程各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工作,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3.0.2 勘察單位在開展野外工作之前,應收集和分析已有的地質資料,進行現(xiàn)場踏勘,了解自然條件和工作條件,結合工程設計方案和任務要求,編制工程地質勘察大綱。
勘察大綱在執(zhí)行過程中應根據(jù)客觀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3.0.3 工程地質勘察大綱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任務來源、工程概況、勘察階段、勘察目的和任務。
2 勘察地區(qū)的地形地質概況及工作條件。
3 已有地質資料、前階段勘察成果的主要結論及審查、評估的主要意見。
4 勘察工作依據(jù)的規(guī)程、規(guī)范及有關規(guī)定。
5 勘察工作關鍵技術問題和主要技術措施。
6 勘察內容、技術要求、工作方法和勘探工程布置圖。
7 計劃工作量和進度安排。
8 資源配置及質量、安全保證措施。
9 提交成果內容、形式、數(shù)量和日期。
3.0.4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應按勘察程序分階段進行,并應保證勘察周期和勘察工作量??辈旃ぷ鬟^程中,應保持與相關專業(yè)的溝通和協(xié)調。
3.0.5 勘察工作應根據(jù)工程的類型和規(guī)模、地形地質條件的復雜程度、各勘察階段工作的深度要求,綜合運用各種勘察手段,合理布置勘察工作,注意運用新技術、新方法。
3.0.6 工程地質勘察應先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在工程地質測繪成果的基礎上布置其他勘察工作。
3.0.7 應根據(jù)地形地質條件、巖土體的地球物理特性和探測目的選擇物探方法。
3.0.8 應根據(jù)地形地質條件和水工建筑物類型,選擇坑(槽)、孔、硐、井等勘探工程,并應有專門設計或技術要求。
3.0.9 巖土物理力學試驗的項目、數(shù)量和方法應結合工程特點、巖土體條件、勘察階段、試驗方法的適用性等確定。試樣和原位測試點的選取均應具有地質代表性。
3.0.10 工程地質勘察應重視原位監(jiān)測及長期觀測工作。對需要根據(jù)位移(變形)趨勢或動態(tài)變化作出判斷或結論的重要地質現(xiàn)象,應及時布設原位監(jiān)測或長期觀測點(網(wǎng))。
3.0.11 天然建筑材料的勘察工作應確保各勘察階段的精度和成果質量滿足設計要求。
3.0.12 對重大而復雜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問題應列專題進行研究。
3.0.13 工程地質勘察應重視分析工程建設可能引起環(huán)境地質條件的改變及其影響。
3.0.14 勘察工作中的各項原始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并應及時整理和分析。
3.0.15 各勘察階段均應編制并提交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報告應結合水工建筑物的類型和特點,加強對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問題的綜合分析。報告正文可按照本規(guī)范有關條款編寫,其附件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A的規(guī)定。


4 規(guī)劃階段工程地質勘察

5 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地質勘察

6 初步設計階段工程地質勘察

7 招標設計階段工程地質勘察

8 施工詳圖設計階段工程地質勘察

9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地質勘察

附錄A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附件

附錄A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附件

表A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附件表


注:1 “√”表示應提交的附圖附件;“+”表示視需要而定的附圖附件;“-”表示不需要提交的附圖附件。
2 *表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都需要考慮的圖件。


附錄B 物探方法適用性

附錄B 物探方法適用性

表B 物探方法適用性選擇表


注:“√”表示主要方法;“+”為輔助方法;“-”為不適用的方法。


附錄C 喀斯特滲漏評價

C.0.1 喀斯特滲漏評價應在區(qū)域和工程區(qū)喀斯特發(fā)育規(guī)律、水文地質和滲漏條件勘察研究的基礎上,根據(jù)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可溶巖的層組類型、空間分布和喀斯特化程度、喀斯特發(fā)育規(guī)律和水文地質條件等,對滲漏的可能性、滲漏量、滲漏對工程的危害和對環(huán)境的影響等作出綜合評價。


C.0.2 喀斯特滲漏評價應分為水庫滲漏(向鄰谷或下游河彎)、壩基和繞壩滲漏兩類。水庫滲漏僅與工程效益和環(huán)境有關,壩基和繞壩滲漏還與工程建筑物安全有關。
C.0.3 喀斯特水庫滲漏評價可分為不滲漏、溶隙型滲漏、溶隙與管道混合型滲漏和管道型滲漏四類。
1 水庫存在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判斷為水庫不存在喀斯特滲漏:
1)水庫周邊有可靠的非喀斯特化地層或厚度較大的弱喀斯特化地層封閉。
2)水庫與鄰谷或與下游河彎地塊有可靠的地下水分水嶺,且分水嶺水位高于水庫正常蓄水位。
3)水庫與鄰谷或與下游河彎地塊的地下水分水嶺水位略低于水庫正常蓄水位,但分水嶺地段喀斯特化程度輕微。
4)鄰谷常年地表水或地下水水位高于水庫正常設計蓄水位。
2 水庫存在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判斷為可能存在溶隙型滲漏:
1)河間或河彎地塊存在地下水分水嶺,地下水位低于水庫正常蓄水位,但庫內、外無大的喀斯特水系統(tǒng)(泉、暗河)發(fā)育,無貫穿河間或河彎地塊的地下水位低槽。
2)河間或河彎地塊地下水分水嶺水位低于水庫正常蓄水位,庫內、外有喀斯特水系統(tǒng)發(fā)育,但地下分水嶺地塊中部為弱喀斯特化地層。
3 水庫存在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判斷為可能存在溶隙與管道混合型滲漏或管道型滲漏:
1)可溶巖層通向庫外低鄰谷或下游支流,可溶巖地層喀斯特化強烈,河間或河彎地塊地下水分水嶺水位低平且低于水庫正常蓄水位,喀斯特洼地呈線或帶狀穿越分水嶺地段,分水嶺一側或兩側有喀斯特水系統(tǒng)發(fā)育。
2)經連通試驗或水文測驗證實,天然條件下河流向鄰谷或下游河彎排泄。
3)懸托型或排泄型河谷,天然條件下存在喀斯特滲漏。
4)庫內外有喀斯特水系統(tǒng)發(fā)育,系統(tǒng)之間在水庫蓄水位以下曾發(fā)生過相互襲奪現(xiàn)象,或有對應的成串狀喀斯特洼地穿越分水嶺地塊,經連通試驗證實地下水經喀斯特洼地、漏斗、落水洞流向庫外。
C.0.4 壩基和繞壩滲漏的主要判別依據(jù)有:河谷喀斯特水動力條件,河谷地質結構、可溶巖層空間分布和喀斯特化程度、壩址所處的地貌單元和斷裂構造特征。
1 存在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判斷為壩基和繞壩滲漏輕微:
1)壩址為橫向谷,壩基及兩岸巖體喀斯特化輕微,補給型喀斯特水動力條件,兩岸水力坡降較大。
2)橫向谷,壩基及兩岸為不純碳酸鹽巖或夾有非喀斯特化地層,且未被斷裂構造破壞。
2 存在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判斷為壩基和繞壩滲漏較嚴重:
1)壩址河谷寬緩,兩岸地下水位低平,或為補排型河谷水動力類型,可溶巖喀斯特化程度較強。
2)壩址上、下游均有喀斯特水系統(tǒng)發(fā)育,且順河向斷裂較發(fā)育。
3)為懸托型或排泄型喀斯特水動力類型,天然條件下河水補給地下水,河谷及兩岸深部喀斯特洞隙較發(fā)育。
3 存在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判斷為壩基和繞壩滲漏問題復雜,可能存在嚴重的喀斯特滲漏:
1)壩址為縱向谷,可溶巖喀斯特發(fā)育,兩岸地下水位低平,較大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地下水位,且有良好的水力聯(lián)系。
2)為懸托型或排泄型喀斯特水動力類型,天然條件下河水補給地下水;河床或兩岸存在縱向地下徑流或有縱向地下水凹槽,或壩址上游有明顯水量漏失現(xiàn)象。
3)壩區(qū)有順河向的斷層、裂隙帶、層面裂隙或埋藏古河道發(fā)育,并有與之相應的喀斯特系統(tǒng)發(fā)育。
C.0.5 喀斯特滲漏量估算應根據(jù)巖體喀斯特化程度,地下水賦存及運動特征、計算單元內水力聯(lián)系等情況概化計算模型,用相應的計算方法進行估算。溶隙型滲漏可采用地下水動力學方法和水量均衡法進行估算,管道型滲漏可采用水力學法和水量均衡法進行估算,管道與溶隙混合型滲漏可分別估算后迭加,此外也可采用數(shù)值模擬方法估算。由于喀斯特滲漏量計算的邊界條件和參數(shù)十分復雜,需對各種計算方法取得的成果進行相互驗證,作出合理判斷。

C.0.6 喀斯特滲漏處理的范圍、深度、措施和標準,應根據(jù)滲漏影響程度評價,通過技術經濟比較,依照下列原則確定:
1 喀斯特滲漏處理應根據(jù)與工程安全的關系、水量損失和對環(huán)境的影響等情況區(qū)別對待。影響工程安全的滲漏要以滿足建筑物滲控要求為原則進行處理;僅有水量損失的滲漏,可視水庫庫容、河流多年平均流量和水庫調節(jié)性能等,以不影響工程效益的正常發(fā)揮為原則進行處理;具有一定環(huán)境效益的滲漏,如補給地下水或泉水,使地下水位升高,泉水流量增加,可發(fā)揮環(huán)境效益的水庫滲漏,在不嚴重影響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可不予處理,但對有次生災害的滲漏應予以處理。
2 與工程建筑物安全有關的防滲處理應利用隔水層和相對隔水層,提高防滲的可靠性,防止壩基壩肩附近溶洞、溶隙中的充填物在工程運行期發(fā)生沖刷破壞,并滿足建筑物滲控要求。
3 為減少水庫滲漏量進行的防漏處理可分期實施,水庫蓄水前應對可能出現(xiàn)嚴重滲漏的部位進行處理,對可能存在溶隙型滲漏的部位可待蓄水后視滲漏情況確定是否處理。
4 喀斯特防滲處理措施可根據(jù)具體條件,宜采用封、堵、圍、截、灌等綜合防滲措施。防滲帷幕通過溶洞時,應先封堵溶洞,以保證灌漿的可靠性。


附錄D 浸沒評價

D.0.1 浸沒評價按初判、復判兩階段進行。


D.0.2 根據(jù)地質測繪結果、擬建水庫水位情況或渠道水位情況進行浸沒可能性初判。
初判認定的不可能浸沒地段不再進行工作。初判認定的可能浸沒地段應通過勘探、試驗、觀測和計算確定浸沒范圍和浸沒程度。
D.0.3 初判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地段可判定為不可能浸沒地段:
1 庫岸或渠道由相對不透水巖土層組成的地段。
2 與水庫無直接水力聯(lián)系的地段:被相對不透水層阻隔,且該相對不透水層頂部高程高于水庫設計正常蓄水位;被有經常水流的溪溝阻隔,且溪溝水位高于水庫設計正常蓄水位。
3 渠道周圍地下水位高于渠道設計水位的地段。
D.0.4 初判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地段可判定為不可能次生鹽漬化地段:
1 處于濕潤性氣候區(qū),降水量大,徑流條件好。
2 地下水礦化度較低。
3 表層黏性土較薄,下部含水層透水性較強,排泄條件較好。
4 排水設施完善。
D.0.5 判別時應確定該地區(qū)的浸沒地下水埋深臨界值。當預測的蓄水后地下水埋深值小于臨界值時,該地區(qū)應判定為浸沒區(qū)。

D.0.6 初判時,浸沒地下水埋深臨界值可按式(D.0.6)確定:

Hcr=Hk+ΔH (D.0.6)

式中 Hcr——浸沒地下水埋深臨界值(m);
Hk——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m);
ΔH——安全超高值(m)。對農業(yè)區(qū),該值即根系層的厚度;對城鎮(zhèn)和居民區(qū),該值取決于建筑物荷載、基礎形式、砌置深度。


D.0.7 復判時農作物區(qū)的浸沒地下水埋深臨界值應根據(jù)下列因素確定:
1 對可能次生鹽漬化地區(qū),應根據(jù)地下水礦化度和表部土層性質確定防止土壤次生鹽漬化地下水埋深臨界值。
2 對不可能次生鹽漬化地區(qū),應根據(jù)現(xiàn)有農作物種類確定適于農作物生長的地下水埋深臨界值。
3 在確定上述兩種地下水埋深臨界值時,應對當?shù)剞r業(yè)管理部門、農業(yè)科研部門和農民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資料,根據(jù)需要開挖試坑驗證。
D.0.8 復判時建筑物區(qū)的浸沒地下水埋深臨界值應根據(jù)下列因素確定:
1 居住環(huán)境標準:浸沒地下水埋深臨界值等于表土層的毛管水上升高度。
2 建筑物安全標準:當勘探、試驗成果表明現(xiàn)有建筑物地基持力層在飽和狀態(tài)下強度顯著下降導致承載力不足,或沉陷值顯著增大超出建筑物的允許值時,浸沒地下水埋深臨界值等于該類建筑物的基礎砌置深度加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
3 上述兩種情況確定建筑物區(qū)的浸沒地下水埋深臨界值,要根據(jù)表層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地基持力層情況、凍結層深度以及當?shù)噩F(xiàn)有建筑物的類型、層數(shù)、基礎形式和深度等確定,根據(jù)需要進行開挖驗證。地基持力層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黃土、淤泥、軟土、膨脹土等地層,持力層在含水率改變下的變形增大率及強度降低率等。

D.0.9 當復判的浸沒區(qū)面積較大時,宜按浸沒影響程度劃分為嚴重和輕微兩種浸沒區(qū)。


附錄E 巖土物理力學參數(shù)取值

E.0.1 巖土物理力學參數(shù)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收集工程區(qū)域內巖土體的成因、物質組成、結構面分布、地應力場和水文地質條件等地質資料,掌握巖土體的均質和非均質特性。
2 了解樞紐布置方案、工程建筑類型、工程荷載作用方向及大小,以及對地基、邊坡和地下洞室圍巖的質量要求等設計意圖。
3 巖土物理力學參數(shù)應根據(jù)有關的試驗方法標準,通過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直接或間接的方法確定,并應考慮室內、外試驗條件與實際工程巖土體的差別等因素的影響。
4 應進行工程地質單元劃分和工程巖體分級,在此基礎上根據(jù)工程問題進行巖土力學試驗設計,確定試驗方法、試驗數(shù)量以及試驗布置。
5 試驗成果整理可按相關巖土試驗規(guī)程進行??辜魪姸葏?shù)可采用最小二乘法、優(yōu)定斜率法或小值平均法,分別按峰值、屈服值、比例極限值、殘余強度值、長期強度等進行整理。
6 收集巖土試驗樣品的原始結構、顆粒成分、礦物成分、含水率、應力狀態(tài)、試驗方法、加載方式等相關資料,并分析試驗成果的可信程度。
7 按巖土體類別、巖體質量級別、工程地質單元、區(qū)段或層位,可采用數(shù)理統(tǒng)計法整理試驗成果,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舍去不合理的離散值。
注:可按極限誤差法(樣本容量>10)或格拉布斯(Grubbs)法(樣本容量≤10)舍去不合理的離散值。
8 巖土物理力學參數(shù)應以試驗成果為依據(jù),以整理后的試驗值作為標準值。
9 根據(jù)巖土體巖性、巖相變化、試樣代表性、實際工作條件與試驗條件的差別,對標準值進行調整,提出地質建議值。
10 設計采用值應由設計、地質、試驗三方共同研究確定。對于重要工程以及對參數(shù)敏感的工程應做專門研究。


E.0.2 土的物理力學參數(shù)標準值選取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各參數(shù)的統(tǒng)計宜包括統(tǒng)計組數(shù)、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大值平均值、小值平均值、標準差、變異系數(shù)。
2 當同一土層的各參數(shù)變異系數(shù)較大時,應分析土層水平與垂直方向上的變異性。
1)當土層在水平方向上變異性大時,宜分析參數(shù)在水平方向上的變化規(guī)律,或進行分區(qū)(段)。
2)當土層在垂直方向上變異性大時,宜分析參數(shù)隨深度的變化規(guī)律,或進行垂直分帶。
3 土的物理性質參數(shù)應以試驗算術平均值為標準值。
4 地基土的允許承載力可根據(jù)載荷試驗(或其他原位試驗)、公式計算確定標準值。
5 地基土滲透系數(shù)標準值應根據(jù)抽水試驗、注(滲)水試驗或室內試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用于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及排水計算時,應采用抽水試驗的小值平均值。
2)水庫(渠道)滲漏量、地下洞室涌水量及基坑涌水量計算的滲透系數(shù),應采用抽水試驗的大值平均值。
3)用于浸沒區(qū)預測的滲透系數(shù),應采用試驗的平均值。
4)用于供水工程計算時,應采用抽水試驗的小值平均值。
5)其他情況下,可根據(jù)其用途綜合確定。
6 土的壓縮模量可從壓力-變形曲線上,以建筑物最大荷載下相應的變形關系選取,或按壓縮試驗的壓縮性能,根據(jù)其固結程度選定標準值。對于高壓縮性軟土,宜以試驗壓縮模量的小值平均值作為標準值。
7 土的抗剪強度標準值可采用直剪試驗峰值強度的小值平均值。
8 當采用有效應力進行穩(wěn)定分析時,地基土的抗剪強度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三軸壓縮試驗測定的抗剪強度,宜采用試驗平均值。
2)對黏性土地基,應測定或估算孔隙水壓力,以取得有效應力強度。
9 當采用總應力進行穩(wěn)定分析時,地基土抗剪強度的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排水條件差的黏性土地基,宜采用飽和快剪強度或三軸壓縮試驗不固結不排水剪切強度;對軟土可采用原位十字板剪切強度。
2)對上、下土層透水性較好或采取了排水措施的薄層黏性土地基,宜采用飽和固結快剪強度或三軸壓縮試驗固結不排水剪切強度。
3)對透水性良好,不易產生孔隙水壓力或能自由排水的地基土層,宜采用慢剪強度或三軸壓縮試驗固結排水剪切強度。
10 當需要進行動力分析時,地基土抗剪強度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地基土進行總應力動力分析時,宜采用動三軸壓縮試驗測定的動強度作為標準值。
2)對于無動力試驗的黏性土和緊密砂礫等非地震液化性土,宜采用三軸壓縮試驗飽和固結不排水剪測定的總強度和有效應力強度中的最小值作為標準值。
3)當需要進行有效應力動力分析時,應測定飽和砂土的地震附加孔隙水壓力、地震有效應力強度,可采用靜力有效應力強度作為標準值。
11 混凝土壩、閘基礎與地基土間的抗剪強度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黏性土地基,內摩擦角標準值可采用室內飽和固結快剪試驗內摩擦角平均值的90%,凝聚力標準值可采用室內飽和固結快剪試驗凝聚力平均值的20%~30%。
2)對砂性土地基,內摩擦角標準值可采用室內飽和固結快剪試驗內摩擦角平均值的85%~90%。
3)對軟土地基,力學參數(shù)標準值宜采用室內試驗、原位測試,結合當?shù)亟涷灤_定。抗剪強度指標宜采用室內三軸壓縮試驗指標,原位測試宜采用十字板剪切試驗。
12 對邊坡工程,土的抗剪強度標準值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滑坡滑動面(帶)的抗剪強度宜取樣進行巖礦分析、物理力學試驗,并結合反算分析確定。對工程有重要影響的滑坡,還應結合原位抗剪試驗成果等綜合選取。
2)邊坡土體抗剪強度宜根據(jù)設計工況分別選取飽和固結快剪、快剪強度的小值平均值或取三軸壓縮試驗的平均值。

E.0.3 規(guī)劃與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壩、閘基礎與地基土間的摩擦系數(shù),可結合地質條件根據(jù)表E.0.3選用地質建議值。

表E.0.3 壩、閘基礎與地基土間摩擦系數(shù)地質建議值


E.0.4 巖體(石)的物理力學參數(shù)取值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
1 巖體的密度、單軸抗壓強度、抗拉強度、點荷載強度、波速等物理力學參數(shù)可采用試驗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標準值。
2 巖體變形參數(shù)取原位試驗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標準值。
3 軟巖的允許承載力采用載荷試驗極限承載力的1/3與比例極限二者的小值作為標準值;無載荷試驗成果時,可通過三軸壓縮試驗確定或按巖石單軸飽和抗壓強度的1/10~1/5取值。堅硬巖、半堅硬巖可按巖石單軸飽和抗壓強度折減后取值:堅硬巖取巖石單軸飽和抗壓強度的1/25~1/20,中硬巖取巖石單軸飽和抗壓強度的1/20~1/10。
4 混凝土壩基礎與基巖間抗剪斷強度參數(shù)按峰值強度參數(shù)的平均值取值,抗剪強度參數(shù)按殘余強度參數(shù)與比例極限強度參數(shù)二者的小值作為標準值。
5 巖體抗剪斷強度參數(shù)按峰值強度平均值取值??辜魪姸葏?shù)對于脆性破壞巖體按殘余強度與比例極限強度二者的小值作為標準值,對于塑性破壞巖體取屈服強度作為標準值。
6 規(guī)劃階段及可行性研究階段,當試驗資料不足時,可根據(jù)表E.0.4結合地質條件提出地質建議值。

表E.0.4 壩基巖體抗剪斷(抗剪)強度參數(shù)及變形參數(shù)經驗值表

注:表中參數(shù)限于硬質巖,軟質巖應根據(jù)軟化系數(shù)進行折減。


E.0.5 結構面的抗剪斷強度參數(shù)標準值取值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
1 硬性結構面抗剪斷強度參數(shù)按峰值強度平均值取值,抗剪強度參數(shù)按殘余強度平均值取值作為標準值。
2 軟弱結構面抗剪斷強度參數(shù)按峰值強度小值平均值取值,抗剪強度參數(shù)按屈服強度平均值取值作為標準值。
3 規(guī)劃階段及可行性研究階段,當試驗資料不足時,可結合地質條件根據(jù)表E.0.5提出地質建議值。

表E.0.5 結構面抗剪斷(抗剪)強度參數(shù)經驗取值表

注:1 表中膠結結構面、無充填結構面的抗剪強度參數(shù)限于堅硬巖,半堅硬巖、軟質巖中結構面應進行折減。
2 膠結結構面、無充填結構面抗剪斷(抗剪)強度參數(shù)應根據(jù)結構面膠結程度和粗糙程度取大值或小值。


附錄F 巖土體滲透性分級

附錄F 巖土體滲透性分級

表F 巖土體滲透性分級


附錄G 土的滲透變形判別

G.0.1 土的滲透變形特征應根據(jù)土的顆粒組成、密度和結構狀態(tài)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
1 土的滲透變形宜分為流土、管涌、接觸沖刷和接觸流失四種類型。
2 黏性土的滲透變形主要是流土和接觸流失兩種類型。
3 對于重要工程或不易判別滲透變形類型的土,應通過滲透變形試驗確定。


G.0.2 土的滲透變形判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判別土的滲透變型類型。
2 確定流土、管涌的臨界水力比降。
3 確定土的允許水力比降。

G.0.3 土的不均勻系數(shù)應采用下式計算:

式中 Cu——土的不均勻系數(shù);
d60——小于該粒徑的含量占總土重60%的顆粒粒徑(mm);
d10——小于該粒徑的含量占總土重10%的顆粒粒徑(mm)。


G.0.4 細顆粒含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級配不連續(xù)的土:顆粒大小分布曲線上至少有一個以上粒組的顆粒含量小于或等于3%的土,稱為級配不連續(xù)的土。以上述粒組在顆粒大小分布曲線上形成的平緩段的最大粒徑和最小粒徑的平均值或最小粒徑作為粗、細顆粒的區(qū)分粒徑d,相應于該粒徑的顆粒含量為細顆粒含量P。
2 級配連續(xù)的土:粗、細顆粒的區(qū)分粒徑為

式中 d70——小于該粒徑的含量占總土重70%的顆粒粒徑(mm)。


G.0.5 無黏性土滲透變形類型的判別可采用以下方法:
1 不均勻系數(shù)小于等于5的土可判為流土。
2 對于不均勻系數(shù)大于5的土可采用下列判別方法:
1)流土:

P≥35% (G.0.5-1)

2)過渡型取決于土的密度、粒級和形狀:

25%≤P<35% (G.0.5-2)

3)管涌:

P<25% (G.0.5-3)

3 接觸沖刷宜采用下列方法判別:
對雙層結構地基,當兩層土的不均勻系數(shù)均等于或小于10,且符合下式規(guī)定的條件時,不會發(fā)生接觸沖刷。

式中 D10、d10——分別代表較粗和較細一層土的顆粒粒徑(mm),小于該粒徑的土重占總土重的10%。
4 接觸流失宜采用下列方法判別:
對于滲流向上的情況,符合下列條件將不會發(fā)生接觸流失。
1)不均勻系數(shù)等于或小于5的土層:

式中 D15——較粗一層土的顆粒粒徑(mm),小于該粒徑的土重占總土重的15%;
d85——較細一層土的顆粒粒徑(mm),小于該粒徑的土重占總土重的85%。
2)不均勻系數(shù)等于或小于10的土層:

式中 D20——較粗一層土的顆粒粒徑(mm),小于該粒徑的土重占總土重的20%;
d70——較細一層土的顆粒粒徑(mm),小于該粒徑的土重占總土重的70%。


G.0.6 流土與管涌的臨界水力比降宜采用下列方法確定:
1 流土型宜采用下式計算:

Jcr=(Gs-1)(1-n) (G.0.6-1)

式中 Jcr——土的臨界水力比降;
Gs——土粒比重;
n——土的孔隙率(以小數(shù)計)。
2 管涌型或過渡型可采用下式計算:

式中 d5、d20——分別為小于該粒徑的含量占總土重的5%和20%的顆粒粒徑(mm)。
3 管涌型也可采用下式計算:

式中 K——土的滲透系數(shù)(cm/s);
d3——小于該粒徑的含量占總土重3%的顆粒粒徑(mm)。


G.0.7 無黏性土的允許比降宜采用下列方法確定:
1 以土的臨界水力比降除以1.5~2.0的安全系數(shù);當滲透穩(wěn)定對水工建筑物的危害較大時,取2的安全系數(shù);對于特別重要的工程也可用2.5的安全系數(shù)。
2 無試驗資料時,可根據(jù)表G.0.7選用經驗值。

表G.0.7 無黏性土允許水力比降

允許
水力比降
滲透變形類型
流土刑 過渡型 管涌型
Cu≤3 3<Cu≤5 Cu≥5 級配連續(xù) 級配不連續(xù)
J允許 0.25~0.35
0.35~0.50 0.50~0.80 0.25~0.40 0.15~0.25 0.10~0.20

注:本表不適用于滲流出口有反濾層的情況。


附錄H 巖體風化帶劃分

H.0.1 巖體風化帶的劃分一般應符合表H.0.1的規(guī)定。

表H.0.1 巖體風化帶劃分



H.0.2 碳酸鹽巖溶蝕風化帶劃分一般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灰?guī)r、白云質灰?guī)r、灰質白云巖、白云巖等碳酸鹽巖,其風化往往具溶蝕風化特點,風化帶的劃分應符合表H.0.2規(guī)定。
2 部分白云巖(因微裂隙極其發(fā)育)、灰?guī)r(因特殊結構構造,如豆狀、瘤狀等),有時具均勻風化特征,當其均勻風化特征明顯時,風化帶的劃分宜按表H.0.1進行。
3 灰?guī)r與泥巖之間的過渡類巖石,隨著泥質含量的增加,其風化形式逐漸由溶蝕風化為主向均勻風化過渡,當以溶蝕風化為主時,風化帶應按表H.0.2劃分,當以均勻風化為主時,風化帶按表H.0.1劃分。

表H.0.2 碳酸鹽巖溶蝕風化帶劃分



H.0.3 使用表H.0.1和表H.0.2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巖體風化帶的劃分可適當調整:
1 除弱風化巖體外,當其他風化巖體厚度較大時,也可根據(jù)需要進一步劃分。
2 選擇性風化作用地區(qū),當發(fā)育囊狀風化、隔層風化、沿裂隙風化等特定形態(tài)的風化帶時,可根據(jù)巖石的風化狀態(tài)確定其等級。
3 某些特定地區(qū),巖體風化剖面呈非連續(xù)性過渡時,分級可缺少一級或二級。


附錄J 邊坡巖體卸荷帶劃分

附錄J 邊坡巖體卸荷帶劃分

表J 邊坡巖體卸荷帶劃分


附錄K 邊坡穩(wěn)定分析技術規(guī)定

K.0.1 邊坡穩(wěn)定分析應收集下列資料:
1 地形和地貌特征。
2 地層巖性和巖土體結構特征。
3 斷層、裂隙和軟弱層的展布、產狀、充填物質以及結構面的組合與連通率。
4 邊坡巖體風化、卸荷深度。
5 各類巖土和潛在滑動面的物理力學參數(shù)。
6 巖土體變形監(jiān)測和地下水觀測資料。
7 坡腳淹沒、地表水位變幅和坡體透水與排水資料。
8 降雨歷時、降雨強度和凍融資料。
9 地震動參數(shù)。
10 邊坡施工開挖方式、開挖程序、爆破方法、邊坡外荷載、坡腳采空和開挖坡的高度與坡度等。


K.0.2 邊坡變形破壞應根據(jù)表K.0.2進行分類。

表K.0.2 邊坡變形破壞分類


K.0.3 當邊坡存在下列現(xiàn)象之一時,應進行穩(wěn)定分析:
1 坡腳被水淹沒或被開挖的新老滑坡或崩塌體。
2 邊坡巖體中存在傾向坡外、傾角小于坡角的結構面。
3 邊坡巖體中存在兩組或兩組以上結構面組合的楔形體,其交線傾向坡外、傾角小于邊坡角。
4 坡面上出現(xiàn)平行坡向的張裂縫或環(huán)形裂縫的邊坡。
5 順坡向卸荷裂隙發(fā)育的高陡邊坡,表層巖體已發(fā)生蠕變的邊坡。
6 已發(fā)生傾倒變形的高陡邊坡。
7 已發(fā)生張裂變形的下軟上硬的雙層結構邊坡。
8 分布有巨厚崩坡積物的高陡邊坡。
9 其他穩(wěn)定性可疑的邊坡。


K.0.4 邊坡穩(wěn)定分析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邊坡巖體中實測結構面的產狀、延伸長度,可進行結構面網(wǎng)絡模擬,確定結構面貫通情況或連通率;應用赤平投影方法,確定結構面組合交線產狀。
2 根據(jù)邊坡工程地質條件,對邊坡的變形破壞類型作出初步判斷。
3 巖質邊坡穩(wěn)定分析可采用剛體極限平衡方法,根據(jù)滑動面或潛在滑動面的幾何形狀,選用合適的公式計算。同傾向多滑動面的巖質邊坡宜采用平面斜分條塊法和斜分塊弧面滑動法,試算出臨界滑動面和最小安全系數(shù);均勻的土質邊坡可采用滑弧條分法計算。根據(jù)工程實際需要可進行模型試驗和原位監(jiān)測資料的反分析,驗證其穩(wěn)定性。
4 應選擇代表性的地質剖面進行計算,并應采用不同的計算公式進行校核,綜合評定該邊坡的穩(wěn)定安全系數(shù)。
5 計算中應考慮地下水壓力對邊坡穩(wěn)定性的不利作用。分析水位驟降時的庫岸穩(wěn)定性應計入地下水滲透壓力的影響。在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的地區(qū),應計算地震作用力的影響。
6 穩(wěn)定性計算的巖土體物理力學參數(shù)可參照本規(guī)范附錄E的有關規(guī)定選取。


附錄L 環(huán)境水腐蝕性評價

L.0.1 判別環(huán)境水的腐蝕性時,應收集流域地區(qū)或工程建筑物場地的氣候條件、冰凍資料、海拔高程,巖土性質,環(huán)境水的補給、排泄、循環(huán)、滯留條件和污染情況以及類似條件下工程建筑物的腐蝕情況。


L.0.2 環(huán)境水對混凝土的腐蝕性判別,應符合表L.0.2的規(guī)定。

表L.0.2 環(huán)境水對混凝土腐蝕性判別標準

注:1 本表規(guī)定的判別標準所屬場地應是不具有干濕交替或凍融交替作用的地區(qū)和具有干濕交替或凍融交替作用的半濕潤、濕潤地區(qū)。當所屬場地為具有干濕交替或凍融交替作用的干旱、半干旱地區(qū)以及高程3000m以上的高寒地區(qū)時,應進行專門論證。
2 混凝土建筑物不應直接接觸污染源。有關污染源對混凝土的直接腐蝕作用應專門研究。


L.0.3 環(huán)境水對鋼筋混凝土結構中鋼筋的腐蝕性判別,應符合表L.0.3的規(guī)定。

表L.0.3 環(huán)境水對鋼筋混凝土結構中鋼筋的腐蝕性判別標準

腐蝕性
判定依據(jù)
腐蝕程度 界限指標
Cl-含量(mg/L) 弱腐蝕
中等腐蝕
強腐蝕
100~500
500~5000
>5000

注:1 表中是指干濕交替作用的環(huán)境條件。
2 當環(huán)境水中同時存在氯化物和硫酸鹽時,表中的Cl-含量是指氯化物中的Cl-與硫酸鹽折算后的Cl-之和,即Cl-含量=Cl-+SO42-×0.25,單位為mg/L。


L.0.4 環(huán)境水對鋼結構的腐蝕性判別,應符合表L.0.4的規(guī)定。

表L.0.4 環(huán)境水對鋼結構腐蝕性判別標準

腐蝕性判定依據(jù) 腐蝕程度 界限指標
pH值、(Cl-+SO42-)
含量(mg/L)
弱腐蝕
中等腐蝕
強腐蝕
pH值3~11、(Cl-+SO42-)<500
pH值3~11、(Cl-+SO42-)≥500
pH<3、(Cl-+SO42-)任何濃度

注:1 表中是指氧能自由溶入的環(huán)境水。
2 本表亦適用于鋼管道。
3 如環(huán)境水的沉淀物中有褐色絮狀物沉淀(鐵)、懸浮物中有褐色生物膜、綠色叢塊,或有硫化氫臭味,應做鐵細菌、硫酸鹽還原細菌的檢查,查明有無細菌腐蝕。


附錄M 河床深厚砂卵礫石層取樣與原位測試技術規(guī)定

M.0.1 河床深厚砂卵礫石層的取樣方法與原位測試方法應視覆蓋層物質組成、結構以及地下水位等情況進行選擇。


M.0.2 河床深厚砂卵礫石層宜采用金剛石或硬質合金回轉鉆具、硬質合金鉆具干鉆、沖擊管鉆、管靴逆爪取樣器等取樣方法。采用金剛石或硬質合金回轉鉆具取樣時應選擇合適的沖洗液。
M.0.3 河床深厚砂卵礫石層原位測試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動力觸探試驗、旁壓試驗、波速測試和鉆孔載荷試驗等方法,并應采用多種方法互相驗證。

M.0.4 波速測試可選擇單孔聲波法、孔間穿透聲波法、地震測井及孔間穿透地震波速測試等方法,測定砂卵礫石層的縱波、橫波。


附錄N 圍巖工程地質分類

N.0.1 圍巖工程地質分類分為初步分類和詳細分類。
初步分類適用于規(guī)劃階段、可研階段以及深埋洞室施工之前的圍巖工程地質分類,詳細分類主要用于初步設計、招標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圍巖工程地質分類。根據(jù)分類結果,評價圍巖的穩(wěn)定性,并作為確定支護類型的依據(jù),其標準應符合表N.0.1的規(guī)定。

表N.0.1 圍巖穩(wěn)定性評價


N.0.2 圍巖初步分類以巖石強度、巖體完整程度、巖體結構類型為基本依據(jù),以巖層走向與洞軸線的關系、水文地質條件為輔助依據(jù),并應符合表N.0.2的規(guī)定。

表N.0.2 圍巖初步分類


N.0.3 巖質類型的確定,應符合表N.0.3的規(guī)定。

表N.0.3 巖質類型劃分

巖質類型 硬質巖 軟質巖
堅硬巖 中硬巖 較軟巖 軟巖 極軟巖
巖石飽和單軸抗壓
強度Rb(MPa)
Rb>60 60≥Rb>30 30≥Rb>15 15≥Rb>5 Rb≤5

N.0.4 巖體完整程度根據(jù)結構面組數(shù)、結構面間距確定,并應符合表N.0.4的規(guī)定。

表N.0.4 巖體完整程度劃分


N.0.5 巖體結構類型劃分應符合附錄U的規(guī)定。


N.0.6 對深埋洞室,當可能發(fā)生巖爆或塑性變形時,圍巖類別宜降低一級。

N.0.7 圍巖工程地質詳細分類應以控制圍巖穩(wěn)定的巖石強度、巖體完整程度、結構面狀態(tài)、地下水和主要結構面產狀五項因素之和的總評分為基本判據(jù),圍巖強度應力比為限定判據(jù),并應符合表N.0.7的規(guī)定。

表N.0.7 地下洞室圍巖詳細分類

注:Ⅱ、Ⅲ、Ⅳ類圍巖,當圍巖強度應力比小于本表規(guī)定時,圍巖類別宜相應降低一級。


N.0.8 圍巖強度應力比S可根據(jù)下式求得:

式中 Rb——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MPa);
Kv——巖體完整性系數(shù);
σm——圍巖的最大主應力(MPa),當無實測資料時可以自重應力代替。


N.0.9 圍巖詳細分類中五項因素的評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巖石強度的評分應符合表N.0.9-1的規(guī)定。

表N.0.9-1 巖石強度評分

巖質類型 硬質巖 軟質巖
堅硬巖 中硬巖 較軟巖 軟巖
飽和單軸抗壓強度Rb(MPa) Rb>60 60≥Rb>30 30≥Rb>15 Rb≤15
巖石強度評分A 30~20 20~10 10~5 5~0


注:1 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大于100MPa時,巖石強度的評分為30。
2 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小于5MPa時,巖石強度的評分為0。

2 巖體完整程度的評分應符合表N.0.9-2的規(guī)定。

表N.0.9-2 巖體完整程度評分

注:1 當60MPa≥Rb>30MPa,巖體完整程度與結構面狀態(tài)評分之和>65時,按65評分。
2 當30MPa≥Rb>15MPa,巖體完整程度與結構而狀態(tài)評分之和>55時,按55評分。
3 當15MPa≥Rb>5MPa,巖體完整程度與結構面狀態(tài)評分之和>40時,按40評分。
4 當Rb≤5MPa,巖體完整程度與結構面狀態(tài)不參加評分。
3 結構面狀態(tài)的評分應符合表N.0.9-3的規(guī)定。

表N.0.9-3 結構面狀態(tài)評分

注:1 結構面的延伸長度小于3m時,硬質巖、較軟巖的結構面狀態(tài)評分另加3分,軟巖加2分;結構面延伸長度大于10m時,硬質巖、較軟巖減3分,軟巖減2分。
2 結構面狀態(tài)最低分為0。
4 地下水狀態(tài)的評分應符合表N.0.9-4的規(guī)定。

表N.0.9-4 地下水評分

注:1 基本因素評分T′是前述巖石強度評分A、巖體完整性評分B和結構面狀態(tài)評分C的和。
2 干燥狀態(tài)取0分。

5 主要結構面產狀的評分應符合表N.0.9-5規(guī)定。

表N.0.9-5 主要結構面產狀評分

注:按巖體完整程度分級為完整性差、較破碎和破碎的圍巖不進行主要結構面產狀評分的修正。


N.0.10 對過溝段、極高地應力區(qū)(>30MPa)、特殊巖土及喀斯特化巖體的地下洞室圍巖穩(wěn)定性以及地下洞室施工期的臨時支護措施需專門研究,對鈣(泥)質弱膠結的干燥砂礫石、黃土等土質圍巖的穩(wěn)定性和支護措施需要開展針對性的評價研究。


N.0.11 跨度大于20m的地下洞室圍巖的分類除采用本附錄的分類外,還宜采用其他有關國家標準綜合評定,對國際合作的工程還可采用國際通用的圍巖分類進行對比使用。


附錄P 土的液化判別

P.0.1 地震時飽和無黏性土和少黏性土的液化破壞,應根據(jù)土層的天然結構、顆粒組成、松密程度、地震前和地震時的受力狀態(tài)、邊界條件和排水條件以及地震歷時等因素,結合現(xiàn)場勘察和室內試驗綜合分析判定。


P.0.2 土的地震液化判定工作可分初判和復判兩個階段。初判應排除不會發(fā)生地震液化的土層。對初判可能發(fā)生液化的土層,應進行復判。

P.0.3 土的地震液化初判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地層年代為第四紀晚更新世Q3或以前的土,可判為不液化。
2 土的粒徑小于5mm顆粒含量的質量百分率小于或等于30%時,可判為不液化。
3 對粒徑小于5mm顆粒含量質量百分率大于30%的土,其中粒徑小于0.005mm的顆粒含量質量百分率(ρc)相應于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為0.10g、0.15g、0.20g、0.30g和0.40g分別不小于16%、17%、18%、19%和20%時,可判為不液化;當黏粒含量不滿足上述規(guī)定時,可通過試驗確定。
4 工程正常運用后,地下水位以上的非飽和土,可判為不液化。
5 當土層的剪切波速大于式(P.0.3-1)計算的上限剪切波速時,可判為不液化。

式中 Vst——上限剪切波速度(m/s);
KH——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系數(shù);
Z——土層深度(m);
rd——深度折減系數(shù)。
6 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可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中國地震動參數(shù)區(qū)劃圖》GB 18306查取或采用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
7 深度折減系數(shù)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Z=0~10m,rd=1.0-0.01Z (P.0.3-2)
Z=10~20m,rd=1.1-0.02Z (P.0.3-3)
Z=20~30m,rd=0.9-0.01Z (P.0.3-4)


P.0.4 土的地震液化復判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法。
1)符合下式要求的土應判為液化土:

N<Ncr (P.0.4-1)

式中 N——工程運用時,標準貫入點在當時地面以下ds(m)深度處的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
Ncr——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臨界值。
2)當標準貫入試驗貫入點深度和地下水位在試驗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同于工程正常運用時,實測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應按式(P.0.4-2)進行校正,并應以校正后的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N作為復判依據(jù)。

式中 N′——實測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
ds——工程正常運用時,標準貫入點在當時地面以下的深度(m);
dw——工程正常運用時,地下水位在當時地面以下的深度(m),當?shù)孛嫜蜎]于水面以下時,dw取0;
d′s——標準貫入試驗時,標準貫入點在當時地面以下的深度(m);
d′w——標準貫入試驗時,地下水位在當時地面以下的深度(m);若當時地面淹沒于水面以下時,d′w取0。
校正后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和實測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均不進行鉆桿長度校正。
3)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臨界值應根據(jù)下式計算:

式中 ρc——土的黏粒含量質量百分率(%),當ρc<3%時,ρc取3%。
N0——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基準值。
ds——當標準貫入點在地面以下5m以內的深度時,應采用5m計算。
4)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基準值N0,按表P.0.4-1取值。

表P.0.4-1 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基準值

地震動峰值加速度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近震 6 8 10 13 16
遠震 8 10 12 15 18

注:當ds=3m,dw=2m,ρc≤3%時的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稱為液化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基準值。

5)公式(P.0.4-3)只適用于標準貫入點地面以下15m以內的深度,大于15m的深度內有飽和砂或飽和少黏性土,需要進行地震液化判別時,可采用其他方法判定。
6)當建筑物所在地區(qū)的地震設防烈度比相應的震中烈度小2度或2度以上時定為遠震,否則為近震。
7)測定土的黏粒含量時應采用六偏磷酸鈉作分散劑。
2 相對密度復判法。當飽和無黏性土(包括砂和粒徑大于2mm的砂礫)的相對密度不大于表P.0.4-2中的液化臨界相對密度時,可判為可能液化土。

表P.0.4-2 飽和無黏性土的液化臨界相對密度

地震動峰值加速度 0.05g 0.10g 0.20g 0.40g

液化臨界相對密度(Dr)cr(%)

65 70 75 85

3 相對含水率或液性指數(shù)復判法。
1)當飽和少黏性土的相對含水率大于或等于0.9時,或液性指數(shù)大于或等于0.75時,可判為可能液化土。
2)相對含水率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Wu——相對含水率(%);
Ws——少黏性土的飽和含水率(%);
WL——少黏性土的液限含水率(%)。
3)液性指數(shù)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IL——液性指數(shù);
WP——少黏性土的塑限含水率(%)。


附錄Q 巖爆判別

Q.0.1 巖體同時具備高地應力、巖質硬脆、完整性好~較好、無地下水的洞段,可初步判別為易產生巖爆。


Q.0.2 巖爆分級可按表Q.0.2進行判別。

表Q.0.2 巖爆分級及判別

注:表中Rb為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MPa),σm為最大主應力。


附錄R 特殊土勘察要點

附錄S 膨脹土的判別

S.0.1 膨脹土是一種含有大量親水性礦物、濕度變化時有較大體積變化、變形受約束時產生較大內應力的黏性土。膨脹土的判別分初判和詳判。初判是判定場地有無膨脹土,對擬選場地的穩(wěn)定性和適宜性作出工程地質評價;詳判是確定膨脹土的工程特性指標,對場地膨脹土進行膨脹潛勢分類及工程地質條件評價,提出膨脹土處理措施方案。


S.0.2 具有下列特征的土可初判為膨脹土:
1 地層年代為第四紀晚更新世Q3以前,多分布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階地,山前丘陵和盆地邊緣。
2 地形平緩,無明顯自然陡坎,常見淺層滑坡和地裂。
3 土體裂隙發(fā)育,常有光滑面和擦痕,有的裂隙中充填灰白或灰綠色黏土,干時堅硬,遇水軟化,自然條件下呈堅硬或硬塑狀態(tài)。
4 淺部脹縮裂隙中含上層滯水,無統(tǒng)一地下水位,水量較貧且隨季節(jié)變化明顯。
5 新開挖邊坡工程易發(fā)生坍塌,地基未經處理的建筑物破壞嚴重,剛性結構較柔性結構嚴重,建筑物裂縫寬度隨季節(jié)變化。

S.0.3 膨脹土詳判包括膨脹潛勢分類和地基脹縮等級劃分,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膨脹土的膨脹潛勢可按表S.0.3-1分為三類。

表S.0.3-1 膨脹土的膨脹潛勢分類

自由膨脹率δef(%) 膨脹潛勢分類
40≤δef<65
65≤δef<90
δef≥90

2 膨脹土地基的脹縮等級可按表S.0.3-2分為三級。

表S.0.3-2 膨脹土地基的脹縮等級

地基分級變形量Sc(mm) 脹縮等級
15≤Sc<35
35≤Sc<70

S.0.4 地基分級變形量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膨脹土地區(qū)建筑技術規(guī)范》GBJ 112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


附錄T 黃土濕陷性及濕陷起始壓力的判定

T.0.1 黃土濕陷性的判別可分初判和復判兩階段進行。


T.0.2 黃土濕陷性初判宜采用下列標準:
1 根據(jù)黃土層地質時代初判:
早更新世Q1黃土不具有濕陷性;
中更新世Q12黃土不具有濕陷性;
中更新世Q22頂部部分黃土具有濕陷性;
上更新世Q3與全新世Q4黃土具有濕陷性。
2 根據(jù)典型黃土塬區(qū)完整黃土地層剖面初判:
自地表向下第一層黃土(Q3)宜判為強濕陷性或中等濕陷性;第二層黃土(Q2上部)宜判為輕微濕陷性;第三層及以下各層黃土(含古土壤層)可判為無濕陷性。第一層與第二層(Q3-Q2上部)所夾的古土壤層宜判為輕微濕陷性。
3 上更新世Q3黃土,天然含水率超過塑限含水率時,宜判為輕微濕陷性或不具濕陷性。
T.0.3 黃土濕陷性試驗可分為室內壓縮試驗和現(xiàn)場浸水載荷試驗兩種。取樣與試驗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取樣要求:地下水位以上黃土層,應開挖豎井取樣;地下水位以下的飽和黃土,可采用鉆孔薄壁取土器靜壓法取樣,并應符合Ⅰ級土樣質量要求。
2 試驗取樣應穿透濕陷性土層。
3 試驗壓力一般可采用0~300kPa,當基底壓力大于300kPa時,宜按實際壓力進行濕陷性試驗。
4 重要工程除應做室內固結試驗外,還應做現(xiàn)場浸水載荷試驗,確定黃土濕陷性及濕陷起始壓力。在200kPa壓力下浸水載荷試驗的附加濕陷量與承壓板寬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應判定為濕陷性土。

T.0.4 黃土濕陷性的復判,應包括黃土的濕陷性質、場地濕陷類型、地基濕陷等級等。判別標準和方法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濕陷性黃土的濕陷程度,可根據(jù)濕陷系數(shù)δs值的大小分為下列三種:
1)當0.015≤δs≤0.03時,濕陷性輕微。
2)當0.03<δs≤0.07時,濕陷性中等。
3)當δs>0.07時,濕陷性強烈。
2 濕陷性黃土場地的濕陷類型,應按自重濕陷量的實測值Δzs′或計算值Δzs判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當自重濕陷量的實測值Δzs′或計算值Δzs小于或等于70mm時,應定為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
2)當自重濕陷量的實測值Δzs′或計算值Δzs大于70mm時,應定為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
3)當自重濕陷量的實測值和計算值出現(xiàn)矛盾時,應按自重濕陷量的實測值判定。
3 濕陷性黃土地基的濕陷等級,應根據(jù)濕陷量的計算值和自重濕陷量的計算值等按表T.0.4判定。

表T.0.4 濕陷性黃土地基的濕陷等級

注:*當濕陷量的計算值Δs>600mm、自重濕陷量的計算值Δzs>300mm時,可判為Ⅲ級,其他情況可判為Ⅱ級。


T.0.5 濕陷性黃土的濕陷起始壓力psh值,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 當按現(xiàn)場浸水載荷試驗結果確定時,應在p-ss(壓力與浸水下沉量)曲線上,取其轉折點所對應的壓力值為濕陷起始壓力。當曲線上的轉折點不明顯時,可取浸水下沉量(ss)與承壓板直徑(d)或寬度(b)之比值等于0.017所對應的壓力值為濕陷起始壓力值。
2 當按室內壓縮試驗結果確定時,在p-δs曲線上宜取δs=0.015所對應的壓力值為濕陷起始壓力值。
3 對于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當?shù)鼗鶅韧翆拥臐裣萜鹗級毫χ荡笥谄涓郊訅毫εc上覆土的飽和自重壓力之和時,可按非濕陷性黃土評價。


附錄U 巖體結構分類

附錄U 巖體結構分類

表U 巖體結構分類


附錄V 壩基巖體工程地質分類

附錄V 壩基巖體工程地質分類

表V 壩基巖體工程地質分類



注:本分類適用于高度大于70m的混凝土壩。Rb為飽和單軸抗壓強度,Vp為聲
波縱波波速,Kv為巖體完整性系數(shù),RQD為巖石質量指標。


附錄W 外水壓力折減系數(shù)

W.0.1 前期勘察階段可根據(jù)巖土體滲透性等級按表W.0.1確定外水壓力折減系數(shù)。

表W.0.1 外水壓力折減系數(shù)


W.0.2 地下工程施工期間或有勘探平硐時,可按表W.0.2確定外水壓力折減系數(shù)。當有內水組合時,βe應取小值,無內水組合時,βe應取大值。

表W.0.2 外水壓力折減系數(shù)經驗取值表

注:本表引自《水工隧洞設計規(guī)范》SL 27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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