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評價審批依據(jù)及涉河工程方案審批應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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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2022-05-29 22: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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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防洪評價審批依據(jù)及涉河工程方案審批應提交的材料
詳情
防洪影響評價的審批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gòu)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報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guī)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span style="display:none">防洪評價審批依據(jù)及涉河工程方案審批應提交的材料
涉河工程方案審批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或備案憑證;
(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建設方案(含圖紙);
(4)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
(5)建設項目占壓、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提交防洪影響補救工程專項設計方案;
(6)工程建設期間和運營期間服從水利建設和管理的承諾函;
(7)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提供與第三人簽訂的協(xié)議;不涉及的,提供承諾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