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3日陜西省第十屆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水資源論證 - 政策法規(guī)]
發(fā)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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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3日陜西省第十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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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3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為加強河道管理,確保河道行洪暢通和工程安全完整,發(fā)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蓄滯洪區(qū))的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河道內(nèi)的航道,同時適用國家和本省有關航道管理的規(guī)定。
本條例所稱河道管理范圍是: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qū),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根據(jù)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并公告,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明示界樁。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機關。
附件
18-20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3日陜西省第十屆人.pdf 【下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