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595-2010 水質(zhì) 彩色顯影劑總量的測定 169成色劑分光光度法 (暫行)
[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 - 標準導(dǎo)則]
發(fā)表于:2022-02-19 17: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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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標準規(guī)定了測定水中彩色顯影劑總量的 169 成色劑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洗印廢水中彩色顯影劑總量的測定。
當使用 20 mm 比色皿,取樣體積為 20.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 1.03×10?6 mol/L,相當于對氨基二乙苯胺鹽酸鹽(TSS)0.27 mg/L;測定下限為 4.12×10?6mol/L,相當于對氨基二乙苯胺鹽酸鹽(TSS)1.08 mg/L;測定上限為 8.55×10?5 mol/L,相當于對氨基二乙苯胺鹽酸鹽(TSS)25.0 mg/L。
詳情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規(guī)范廢水中彩色顯影劑總量的監(jiān)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guī)定了測定廢水中彩色顯影劑總量的 169 成色劑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環(huán)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測中心。
本標準環(huán)境保護部 2010 年 10 月 21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huán)境保護部解釋。
附件
水質(zhì)彩色顯影劑總量的測定169成色劑分光光度法(暫行)(HJ595-2010).pdf 【下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