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的酚類化合物測定。
1.2 在無組織排放樣品分析中,當采樣體積為60L、吸收液體積為20ml時,直接比色法測定酚類化合物的檢出限為0.03mg/m3,定量測定的濃度范圍為0.083~6.0mg/m2;萃取比色法測定酚類化合物的檢出限為0.003mg/m3,定量測定的濃度范圍為0.0083~0.17mg/m2。
在有組織排放樣品分析中,當采樣體積為101、吸收液體積為50ml,用蒸餾-直接比色法測定酚類化合物的檢出限為0.3mg/m3,定量測定的濃度范圍為1.0~80mg/m3。
1.3 用本方法測定酚類化合物的主要干擾為高濃度的二氧化硫、硫化物等還原性物質(zhì)和氯、溴等酸性氣體,詳見本標準11.1、11.2。
2 定義
酚類化合物指在苯環(huán)結(jié)構(gòu)中具有羥基(一OH)取代基的化合物總稱。在本標準規(guī)定條件下所測得的是能與4-氨基安替比林反應生成有色物的酚類化合物,或是能隨水蒸氣餾出并與4-氨基安替比林反應生成有色物的酚類化合物,均以苯酚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