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8916.17-2016 取水定額 第17部分:堆積型鋁土礦生產(完整版)
[水資源論證 - 標準導則]
發(fā)表于:2022-02-19 16: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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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T18916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堆積型鋁土礦生產取水定額的術語和定義、計算方法和取水定額。
本部分適用于現有、新建和改擴建堆積型鋁土礦生產企業(yè)取水量的管理。
詳情
GB/T18916《取水定額》,目前已經或計劃發(fā)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火力發(fā)電;
——第2部分:鋼鐵聯(lián)合企業(yè);
——第3部分:石油煉制;
——第4部分:紡織染整產品;
——第5部分:造紙產品;
——第6部分:啤酒制造;
——第7部分:酒精制造;
——第8部分:合成氨;
——第9部分:味精制造;
——第10部分:醫(yī)藥產品;
——第11部分:選煤;
——第12部分:氧化鋁生產;
——第13部分:乙烯生產;
——第14部分:毛紡織產品;
——第15部分:白酒制造;
——第16部分:電解鋁生產;
——第17部分:堆積型鋁土礦生產;
——第18部分:銅冶煉生產;
——第19部分:鉛冶煉生產;
——第20部分:化纖長絲織造產品;
——第21部分:真絲綢產品;
——第22部分:淀粉糖制造;
——第23部分:檸檬酸制造;
本部分為GB/T18916的第1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部分按照GB/T18820《工業(yè)企業(yè)產品取水定額編制通則》所規(guī)定的原則制定。
本部分由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水利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工業(yè)節(jié)水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442)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廣西華銀鋁業(yè)有限公司、廣西田東錦鑫化工有限公司、有色金屬技術經濟研究院、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研究院、水利部水資源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