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102/02-2019 核動力廠抗震設計與鑒定(完整版)
[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 - 標準導則]
發(fā)表于:2022-02-19 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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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2.1 本導則適用于符合核動力廠地震危險性評價相關導則排除準則的陸上固定式水冷反應堆核動力廠的設計,以抵御場址特定地震。本導則不涉及地震動的強度或核動力廠各物項的風險度。
1.2.2 當采用簡化程序進行設計和驗證時,應證明這些程序?qū)τ趯崿F(xiàn)安全目標的適宜性,并從安全的角度進行恰當?shù)脑u價。
1.2.3 本導則適用于新建核動力廠的設計與建造,通常不用于對已建核動力廠的重新評價。本導則不適用于已建核動力廠的抗震設計裕度評價。
1.2.4 本導則也可用于其他類型核動力廠的設計,但應根據(jù)反應堆類型及其特殊的安全要求,采用工程判斷的方法評價其適用性。
1.2.5 本導則中關于模型化與物項鑒定方面的技術建議可應用于地震以外其他原因引發(fā)振動的設計,如工業(yè)設施的爆炸、飛機撞擊、采石場爆炸或高速旋轉(zhuǎn)機械的事故等。但是,對于此類擴展應慎用,尤其是關于誘發(fā)振動的頻率范圍、持續(xù)時間、方向和對核動力廠的影響機理等方面,應進行工程判斷。還應注意到,抵御此類荷載的設計可采用不同的形式(如防撞墻),或可能包括其他不同的破壞形式(如沖擊荷載引起的結痂或破碎)。本導則不考慮這些特殊的工程措施。
詳情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核與輻射安全法規(guī)體系,加強核動力廠的核安全監(jiān)管,我局組織制定了《核動力廠防火與防爆設計》(HAD102/11-2019)和《核動力廠輻射防護設計》(HAD102/12-2019)等兩項核安全導則,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制定的《核電廠防火》(HAD102/11-1996)和1990年制定的《核電廠輻射防護設計》(HAD102/12-1990)同時廢止?! ?附件:1.核動力廠防火與防爆設計
2.核動力廠輻射防護設計
國家核安全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核動力廠抗震設計與鑒定(HAD102_02-2019).pdf 【下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