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價局關于適當調整雷擊災害風險評估收費的函(湘價函[2009]132號)
[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 政策法規(guī)]
發(fā)表于:2022-12-06 22: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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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湖南省物價局關于適當調整雷擊災害風險評估收費的函
詳情
省氣象局:
你局《關于請調整雷擊風險評估收費標準的函》收悉。鑒于現(xiàn)行雷擊災害風險評估收費偏低,不能彌補服務成本。經研究,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雷擊災害風險評估收費標準,并就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開展雷擊災害風險評估必須堅持自愿、有償、客觀公正和委托方付費的原則,與委托方簽訂協(xié)議,并依協(xié)議提供服務和收費。
二、雷擊災害風險評估收費標準由現(xiàn)行按防雷工程投資額的2‰調整為按項目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收。項目投資總額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為1.2‰; 5000萬至1億元,為1.0‰;1億元以上,為0.5‰。上述收費實行差額定率累進計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計。
三、按照國家要求開展的中小學校舍雷擊災害風險評估,嚴格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09]34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其余氣象技術服務收費仍按我局湘價服[2008]114號文件執(zhí)行。雷擊災害風險評估收費標準調整后,請通知執(zhí)收機構及時到當?shù)赝墐r格主管部門辦理服務價格登記手續(xù)。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