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qū))科技局,各有關高校、科研院所:
為進一步規(guī)范科研誠信信息管理,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規(guī)定》等相關文件精神,我廳對《浙江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浙科發(fā)監(jiān)〔2020〕28號)進行了修訂,現(xiàn)將修訂后的《浙江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12月13日
浙江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科研誠信信息管理,根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科技部《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guī)則(試行)》《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guī)定》《科學技術活動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規(guī)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科研誠信信息的歸集、評價、公開、應用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是指科研誠信主體科研信用狀況的數(shù)據(jù)和資料,包括基礎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激勵信息。
科研誠信主體一般包括從事或參與科學技術活動的科學技術人員、咨詢評審專家,以及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工作,健全信息采集、記錄、評價、應用、安全、督查和通報等管理制度;推進科研誠信信息化建設;開展科研誠信信息動態(tài)監(jiān)測、評估和分析,定期發(fā)布浙江科研誠信狀況報告。
第四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市、縣(市、區(qū))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信息提供單位)負責本單位、本行政區(qū)域內科研誠信信息的記錄、歸集、維護、異議處理、修復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
第五條 省科技廳結合數(shù)字化改革要求,建立全省統(tǒng)一的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tǒng),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負責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歸)集
第六條 省科技廳制定并定期更新省科研信用信息目錄,明確誠信信息的歸集內容、標準、屬性等事項。
第七條 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通過以下方式獲取科研誠信信息:
(一)信息提供單位依據(jù)省科研信用信息目錄,自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將本單位、本行政區(qū)域內誠信信息匯交至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從“浙江科技大腦”平臺中定期采集。
(三)按照信息共享機制,由相關單位和部門及時匯交科研失信信息;或從科技部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tǒng)、相關部門官方網(wǎng)站等渠道中定期采集。
第八條 基礎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出入境證件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
(二)所涉及科技活動的名稱和編號、實施期限、目標任務、經(jīng)費額度等。
(三)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不良信息是指對科研誠信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且經(jīng)有關部門或機構認定、記錄的不良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主要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shù)據(jù)、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
(三)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經(jīng)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承擔資格或中介服務資格等;
(五)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活動;
(六)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guī)定;
(七)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guī)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jīng)費,謀取私利;
(八)未按規(guī)定履行科技管理或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
(九)違反科技活動管理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逾期履行或不履行相關義務;
(十)違背科研誠信承諾;
(十一)其他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guī)范的行為;
(十二)其他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
發(fā)生前款行為,且被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guī)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jù)的其他文書為依據(jù)認定的信息,稱為失信信息。
第十條 守信激勵信息是誠信主體在參與科技活動中履行職責和承諾義務、遵守規(guī)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遵守科研道德規(guī)范,以及通過科技活動獲得的表彰或獎勵等信息,包括:
(一)設區(qū)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級以上科技部門授予(給予)的有關科技活動的表彰、獎勵信息;
(二)社會力量設立的全國性科學技術獎信息;
(三)其他可以作為守信激勵信息予以歸集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科研誠信評價采取評價指標得分和經(jīng)程序判定列入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相結合的方式。評價指標得分采用加減分方式,評價結果區(qū)間為0-1000分。評價指標包括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勵信息。
科研誠信評價指標體系由省科技廳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二條 科研誠信級別設A、B、C、D、E五級。A級科研誠信主體納入科研誠信紅名單;E級科研誠信為評價指標得分不滿設定分值或者經(jīng)判定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誠信主體。
第十三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九條失信行為的科研誠信主體,且有國家、省有關科學技術領域嚴重失信名單認定標準所列情節(jié)的,納入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
(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
(四)其它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省科技廳決定將科研誠信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應當制作決定書并由本機關負責人簽發(fā)。嚴重失信名單及時向責任主體通報,對于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還應向其所在法人單位通報。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將科研誠信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前,應當書面告知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理由和依據(jù);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科研誠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的,應當告知理由、依據(jù)和救濟途徑以及解除懲戒措施的條件,并向社會公布??蒲姓\信主體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九條行為的科研誠信主體,不得評為A級(納入科研誠信紅名單)。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十六條 科研誠信信息的查詢和使用期限為:
(一)不良信息的查詢和使用期限為3年,自不良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
(二)失信信息的查詢和使用期限為5年,自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
(三)守信激勵信息的查詢和使用期限為5年,自表彰(獎勵)授予之日起計算。
相關懲戒措施的截止日如晚于查詢和使用期限的截止日的,查詢和使用期限延至相關懲戒措施的截止日。
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查詢和使用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披露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5年。
第十八條 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的科研誠信主體,滿足以下條件的,移出嚴重失信名單,并及時予以公布:
(一)嚴重失信名單披露期屆滿;
(二)嚴重失信名單披露期屆滿后,行政處罰期限未滿的將延長至行政處罰期滿;
(三)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期內,未發(fā)生其他嚴重失信行為或嚴重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依法應當公開的科研誠信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
第五章 結果應用
第二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應當利用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科研誠信主體進行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實施或參與科學技術研究、榮譽推薦(提名)、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等各類科技活動的必備條件,對具有失信信息的主體嚴格審查,對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構建科研誠信分級分類監(jiān)管體系,對不良行為主體依法采取以下約束監(jiān)管措施:
(一)在項目評審、行政審批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jiān)督檢查對象,加強現(xiàn)場檢查;
(四)在“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中,加強信用監(jiān)管,在監(jiān)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
(五)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其他監(jiān)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A級誠信主體,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在項目管理和行政審批過程中,給予簡化程序、優(yōu)先辦理等便利;
(二)在項目評審、推薦國家項目、政府購買服務、咨詢評審專家遴選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yōu)先考慮對象;
(三)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具有不良行為的科研誠信主體,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基于具體的行為事實,援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jù),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約談,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責令限期整改;
(二)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追回結余資金、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guī)所得;
(三)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
(四)禁止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
(五)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在相關科技活動管理辦法中明確對守信行為和科研失信行為的激勵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按要求將誠信信息及評價結果匯交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及科技部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tǒng),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科研誠信主體實行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推動建立長三角地區(qū)科研誠信信息共享應用和信用獎懲聯(lián)動機制,優(yōu)化區(qū)域信用環(huán)境。
第六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六條 科研誠信主體對信息采(歸)集、信息披露、嚴重失信名單認定等存在異議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信息提供單位和認定單位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信息提供單位和認定單位應當按照程序進行核查并作出處理。
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省科技廳申請復核。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受理異議與復核申請制度,公布受理部門及電話、電子郵箱、網(wǎng)站等聯(lián)系方式,并自受理異議或者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jīng)省科技廳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累計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是指依申請修復。嚴重失信主體移出嚴重失信名單前,屬于該主體的失信信息不予修復。
信息提供單位根據(jù)以下條件對科研誠信主體的失信信息進行修復:
(一)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決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二)失信信息認定之日起修復期限滿1年。
(三)自失信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chǎn)生新的同類失信信息。
(四)失信信息主體作出書面信用承諾,建立防范措施且確有實效等行為。經(jīng)核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縮短其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但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信用修復程序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參與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形成社會監(jiān)督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科研誠信信息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辦法的行為,向省科技廳投訴、舉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3日實施,原《浙江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浙科發(fā)監(jiān)〔2020〕28號)同時廢止。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